在传统的判定死亡条件下,必须停止心跳和呼吸才能被判定为死亡,而随着医学的发展,很多病例在脑死亡后仍能保持患者呼吸,无法被判定为死亡。而为了维持呼吸,使用的大剂量药物会使很多器官受损,导致移植风险增大,最终导致放弃器官捐献。
脑的死亡历史
1959年,法国学者首次提出“昏迷过度”的概念,并开始使用“脑死亡”一词。当时的报告的解释为:凡是被诊断为“昏迷过度”的病人,苏醒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之后,医学界接受并认可了这一提法,并最终发展成了时下人民常说的脑死亡。
截止2008年,世界上已经有9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标准,其中发达国家几乎无一例外地确认了脑死亡是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之一。对于因此而衍生的伦理和法律上的探讨和争论,也早在十几年前就停止了,教育部、卫生部器官移植重点实验室主任脑死亡问题专家陈忠华介绍:“从10几年前开始,国际上便已经不再把脑死亡的伦理和法律问题当作话题,也不再为它而专门立法——因为脑死亡已经演变成为了一项再普遍不过的医疗常规,无需再劳驾法律。”
国际上关于脑死亡的第一部法律《死亡和死亡定义法》诞生于1970年的美国堪萨斯州。当时,美国经过论证后认为脑死亡标准科学可行,但民众对此的理解能力有限,动用法律加以维护和推行推动了美国急救医学的迅速发展,同时也为其他医学科学发展铺平了道路。这之后的学术讨论,只针对于极其个别的案例,但不能推翻脑死亡让绝大部分人受益这一事实。之后,在各国一部部法律的保护下,脑死亡已成为当代社会一个不可缺少的知识性元素,每个公民都必须了解脑死亡=死亡。当下,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明确,无需再依靠法律手段来维持这项医疗常规,只需要以医疗行政部门的规定去推广即可达到与立法同样效果。
但是提起中国当前的状况,卫生部专家显得有些不安,“中国现在提到脑死亡,还有很多人在拿法律和伦理说事,很多国家、很多专家在三、四十年前就已经论证过的事,中国还在重复论证、纠缠不休。”他同时表示:“脑死亡立法不仅没必要,而且也做不到。中国的立法权掌握在非医学专家的手上,医学专家的声音小到可以忽略不计,所以呼吁了那么多年依然无动于衷。愚昧、保守、偏见、一知半解和担心既得利益受损的个人意愿始终占据上风。”
如何避免滥用脑死亡
反对者指责脑死亡标准,还有“功利性”一说,认为推动脑死亡标准的医生,其唯一目的就是为了给器官移植手术铺路。陈教授介绍:“国际通行的说法则是:具体负责器官移植病人(即器官接受者)医疗的主管医生在其器官捐献人死亡判定的医疗活动中应采取主动回避,以回避公众对利益冲突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