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件允许时,可一次切除全部焦痂。需分次切除时,第一次尽量切除大部分焦痂,使残留坏死组织对生命威胁减少到最低限度。人员、技术、条件良好时,可在2-3h内完成手术。一次切痂可达50%TBSA左右。若条件不足,切痂面积可控制在小于20%TBSA的范围,以策安全。
头部、背部、臀部、足底等部位的皮肤厚,面部、会阴等部位皮肤血供丰富,虽外观似三度烧伤,往往残存上皮组织,待自然脱痂和清创后或仅需要部分植皮。这些部位若非构成侵袭性感染的病灶,不应列入首次切痂范围。
一般大面积焦痂切除的顺序是先四肢,后躯干。四肢切痂可在止血带下进行,出血少、操作方便。躯干部位切痂出血较多。亦有主张先从躯干开始切痂,因早期水肿未消,分界线较清楚,出血会少,还可解除焦痂对呼吸运动的限制。
切痂原则上应彻底清除坏死组织。依据烧伤的深度、部位和解剖特点的不同,切痂平面可分为深筋膜上、浅筋膜上和断层脂肪面切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