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项工作的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二、红十字会在该项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人体遗体器官捐献的登记机构(以下简称登记机构),参与人体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登记工作。
三、公民参与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国家规定的甲、乙类传染病的人均可捐献遗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其中患有眼部疾患和恶性肿瘤者,其眼角膜不适合移植给他人。
四、公民参与时间、地点:
正常工作时间均可到公民所在地市县红十字会办理遗体器官捐献登记手续。
五、遗体器官捐献登记操作流程:
1、确认志愿者近亲属同意其捐献意愿后,向其发放《某某市红十字会自愿捐献遗体登记表》(一式两份)。
2、待志愿者规范填写《丽水市红十字会自愿捐献遗体登记表》后,市红十字会对表格进行审核确认,其中一份交志愿者留存,另一份存档。
3、执行人在捐献志愿者身故后两小时内及时通知接收单位,商量具体接收事宜。
4、志愿者逝世后,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到志愿者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户口注销,并将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殡葬证”和有关“遗嘱”交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凭“殡葬许可证”接收遗体。执行人因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通知相应接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