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概念有别于传统的心肺死亡概念,后者的标准是心跳和呼吸的停止。在医疗技术不够发达的时期,病人的大脑功能与心肺功能是一损俱损的。脑功能的丧失,会引起心肺功能的丧失;心肺功能的丧失,也会使大脑功能丧失。现代医学使用呼吸器及心脏起搏器等设备,病人在大脑不可逆转地死亡后,心脏还能继续跳动,肺还能继续呼吸。这种脑功能与心肺功能分离的现象,促使人们对死亡的概念进行重新认识。死亡的实质应当是指机体作为一个在中枢神经系统控制下的整体的机能已经永久性消失,其标志就是脑死亡。确定脑死亡的主要标准有:
①自动呼吸停止,并在施行人工呼吸15分钟以上、停止人工呼吸3~5分钟后仍无自主呼吸。
②深度昏迷。对各种外界刺激如疼痛、呼吸均完全失去反应,亦无任何自主运动。
③脑干及各种反射(如角膜反射、吞咽反射、光反射)消失。
④脑生物电话动消失,脑电图波平坦。
⑤脑血管造影显示脑血液循环停止。
具备上述条件者,在排除体温过低和中枢神经系统抑制性药物中毒后,即可宣布为脑死亡。
导致脑死亡的直接原因,除脑本身受到的严惩破坏外,多由于缺氧和代谢产物(乳酸、CO2等)综合损害作用。对脑已经死亡者,可以停止一切抢救措施,这是符合伦理道德的。现代医学把脑死亡作为唯一的死亡标准,使死亡的判断,更加科学,也使法学、伦理学对死亡的认识更加合理。这一标准已为许多国家所接受。
确立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的社会意义在于:
①对已确诊为脑死亡而借助人工呼吸器在一定时间内维持着血液循环的患者,无疑是提拱移植器官的良好来源。奥地利、瑞士、波兰等国法律规定,病人一经诊断为脑死亡,即可取其器官供移植用。
②对某些心跳骤停的病人,如果脑尚未死亡,就应积极复苏,全力抢救。而对已经判断为脑死亡者中止抢救,无论从伦理上、科学上都是合理的。
③医生们据此能够精确地判定死亡发生的时间。这对解决可能牵涉到的一些法律问题(如保险业务、财产继承等)亦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