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西班牙通过的移植法规定:脑死亡必须由3位与移植工作无关的医师确认,其中1位是神经外科医师或神经病学专科医师。美国负责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神经内科或外科医师,并需要两位医师同时在场时进行判定。
英国标准规定:由有经验的急救中心医生来判断,有疑问时还要与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会诊。
我国台湾省规定:由2名接受过专门训练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急救中心医生担当,2人中至少有1人必须是精通脑干机能试验的神经内科或神经外科医生,参与器官移植的医生不能诊断脑死亡。
日本厚生省脑死亡研究班标准规定判定脑死亡的医生为:
① 具有丰富的诊断脑死亡经验,但与移植无关:
② 由2人以上完成:
③ 2次以上检查时不必由同一医生来进行,但这些医生必须曾参加过脑死亡的诊断。
另外,确认“脑死亡”所需的医生人数巴尔干各国、希腊、波兰、西班牙、意大利需要3名医生:法国需要2名医生:澳大利亚和芬兰只需1名医生。
2003年2月22日,中国首例实施“脑死亡”标准诊断,动用了来自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的8位专家。有关脑死亡诊断的观察时限,目前各国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在呼吸停止、人工维持呼吸24 h以上,开始检测脑死亡存在与否,确诊时间介于6-24h之间。而原发性脑组织损伤,又有镇静药物中毒的可能时,需待药物半衰期之后(约24 h)再观察12h:若药物种类不明,至少需观察72 h, 脑死亡诊断执行医师资格人数最少2人,需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熟练掌握脑干功能试验的神经内、外科,麻醉科或特护病房医师担任。
另外,确立脑死亡的标准,在执行时,必须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医疗机构具有足够的技术设备、医生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与道德素质,以及整个医疗机构要有公共信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