器官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的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或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直系亲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
再生医学网了解到,8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和侵权责任编草案。人格权编三审稿787条第三款规定,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共同决定捐献。我们注意到,针对“遗体捐献”条款,不少委员建议“应慎重”。
在传统的伦理观念下,死后保留全尸的观念根深蒂固,遗体究竟是属“人”还是属“物”,同样面临着道德、法律与伦理的多重争论。人死后的遗体如何处理,是回归自然还是捐献出去,首先是要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如果当事人在生前没有明确安排是否进行捐献,那么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等近亲属是否有权决定,把遗体“一捐了之”呢?
在法律上,国内尚无遗体捐献方面的全国性立法,仅有针对器官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其明确规定,“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地方性的遗体捐赠立法,则充分赋予了家属完全的决定权,在原则上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如出一辙。问题在于,人体器官捐献与器官捐献并不完全相同,前者只涉及人体的某个器官,而后者则是人的一个身体,用对待和处理器官的原则去对待整个身体,明显有失公允。
有数据显示,中国每百万人口的实际器官捐献率由2010年的0.03上升到2016年的2.98。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给死者家属完全的决定权,有助于提高器官和遗体捐献的数量。巨大的科研遗体缺口和庞大的器官需求下,这样的制度安排有助于“源头激活”,同时参照国外的经验来看,许多国家采取的是“推定同意”(即死者未表态情况下,默认同意捐献器官)或变形的“亲属同意”(避免亲人起诉),为遗体捐献打开了方便之门,在极大的提升捐献率之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与道德风险。
比如日益泛滥的遗体非法买卖,并可能形成一个利益庞大的地下交易行业;还比如有的低收入群体,因为无钱处理遗体,就将遗体通过捐赠的方式来解决;利益裹挟下,将遗体的处理权完全交给亲属,则会极大地增加伦理风险,正如全国人大代表陈斯喜所担忧的那样,会不会出现出于非法目的,应该治疗的放弃治疗、应该抢救的放弃抢救的情况?
据有关专家介绍,国外很重视器官捐献的宣传工作。西班牙的器官捐献率全世界最高,每百万去世人口中有34至36人捐献器官。比如说,西班牙器官捐献观念如此深入人心,和政府的广泛宣传是分不开的。在包括西班牙在内的欧洲国家文化中,人们对死亡的理解与我国不同,没有赋予遗体太多的意义,因此器官捐献的意愿强于我国。专家分析说,受此影响,欧美的器官捐献数量较多,比如,在人口总数不到7000万的英国,有至少1700万人登记同意死后将器官捐献出来,约占总人口的1/4。
孙东东认为,建立合理的激励机制也是非常必要的。虽然器官捐献遵循的是无偿原则,但在当前民众捐献积极性不高的背景下,可以适当采用经济补助的激励政策。
再生医学网认为,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起步晚,器官捐献率从启动初期的百万人口年捐献率0.03到现在的4.53,有了长足的进步。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已经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管理轨道,开始高质量发展的阶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认同和赞赏,器官移植医疗技术也居世界领先水平。在国际上,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一个遵循国际伦理原则、坚持科学公正法治、符合中国国情文化的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中国模式”。
为了让人体器官资源得到公平、透明、高效的分配,樊静介绍,目前中国已建立以大数据为支撑的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从器官捐献、获取、分配到移植的全过程可溯源管理。樊静表示,下一步,国家卫健委还将加强器官捐献、获取、分配管理力度;规范脑死亡判定流程;修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重点增加器官捐献、获取与分配环节的管理要求及处罚条款等。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与移植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理事长黄洁夫表示,器官捐献移植事业与法制建设紧密相关。他建议,在完善器官捐献移植制度和立法保障的同时,还应探索建立人道主义救助机制及困难捐献者家庭补贴方式等。
再生医学网认为,近年来,中国器官捐献与移植在新模式、新体系下,手术数量不断攀升的同时,中国器官移植技术能力和质量水平逐年提升,各项指标已达国际先进水平。器官移植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成果不断涌现,手术创新及诊疗技术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部分技术引领国际发展,对国际器官移植发展做出了贡献,成为全球器官捐献与移植领域不可忽视的力量。
(部分文字源自齐鲁晚报。图片源于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