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脏死亡标准一直以来都是作为一个医疗常规被医务人员和患者所接受,并未刻意针对其立法。因为心脏死亡标准具有很好的明示性,即不需具备专业医学知识即可理解和接受,在判定过程中不会引起太大的争议。而脑死亡标准涉及到很专业的医学知识,其各项判定指标的意义不容易为非专业人士所理解,因而对于最终的判定结果医患双方容易产生分歧。此外,脑死亡判定标准具体实施过程比较复杂,涉及诸多环节和科室,必须进行一定的监督和规范。基于以上情况,在医学界提出准确可行的脑死亡判定标准的基础上,法律予以认可是很有必要的。
一、 脑死亡立法体现生命自主权
脑死亡立法应建立在生命自主权原则基础之上,由患者生前自愿选择死亡判定标准。在患者没有条件做出选择的情况下,则应充分尊重亲属的意愿。亲属选择可视为逝者生命自主权的自然延伸或法定延伸 (natural legal extension of autonomy)。以我国首例脑死亡为例(中华医学杂志2003年19期),毛氏家庭成员首先充分肯定同济医院医疗小组的积极抢救过程,同时对脑死亡的概念和标准表示认同,充分体现出我国普通公民对生命和科学的双重尊重。目前,全世界有包括中国在内的80个国家承认脑死亡标准,其中美国、日本在内的13个国家正式立法,规定脑死亡是宣布死亡的正确依据。我国有关脑死亡的管理条例正在征求各方面专家意见。事实上,各国脑死亡法情况不尽相同,例如英国、德国没有专门的法律,只有相应的医疗法规,因为整个社会公认脑死亡判断是个医学的标准问题,由专业医生说了算。但不管怎样,各国有一个一致的前提,那就是绝对、充分地尊重生命自主权。即人的生命权必须由他自己决定,医生必须尊重病人的选择。在当事人没有能力作选择的情况下,可由法定监护人代为选择。这是现代医学伦理学的核心。中国未来的《脑死亡法》作为现代科学的法律肯定不能偏离这个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