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者供器官移植在伦理学上有无争议?其移植物存活率是否真的优于无心跳尸体供器官移植,甚至是活体移植?在中国大陆,是否也可考虑尝试进行脑死亡者供器官移植?
一、脑死亡者供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
将脑死亡者器官用于移植无论是术前准备、手术操作还是术后治疗都与无心跳供体器官移植没有太大区别,而且在器官切取和保存方面比无心跳供体移植更方便,所以说脑死亡供器官移植在技术上不存在任何问题。但是这一医疗行为在伦理学上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认为脑死亡者供体器官移植实际上是放弃一个低质量生命去延续另一个生命,是不人道的。也有人认为讨论利用脑死亡者器官的问题是将人的生命价值物化,是对生命的亵渎。
这些观点反映出很多人对脑死亡者供器官移植并不是很了解,因此有必要阐明几个问题:
1.以脑死亡法作为法律保障。传统的心死标准很简单,只要心跳停止就可判断死亡,没有接受过医学教育的人也可以很容易的做出判断。而脑死亡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问题,诊断过程复杂,绝大多数脑死亡者家属均无法理解,所以在整个诊断过程中家属均处于被动地位,也就是说他们所获得的一切关于脑死亡者的信息均来源于医生。如果他们对医生缺乏足够的信任,那么双方就无法在诊断在达成共识,这就容易引起争议。所以需要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诊断的权威性,同时约束医生的诊断行为。只有在脑死亡立法以后才可以考虑利用脑死亡者器官的问题,因为利用器官必须是在供体已经死亡的基础上进行,而且在这一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涉及到供受双方的利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争议,必须使脑死亡诊断具有法律效应。
2.脑死亡判定确立以后,即表明个体在医学上、法律上均已宣告死亡,那么也就不应再将其视为有生命的个体。在获得家属或死者生前同意的前提下,无论是停止所有的抢救措施,还是将其器官用于移植,均是合情合理的。脑死亡者与传统心脏死亡者没有本质区别。
3.将脑死亡者器官用于移植实际上是脑死亡者生命价值的延续。个体生命以物质为基础,所以在讨论生命价值时就不可能完全抛开物质。脑死亡者没有意识,没有自主呼吸,不能与外界进行主动的能量交换,他(她)的物质基础已经濒临瓦解,这种情况下其生命价值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将其器官移植给另一个体,那么受体的生命将会得到延续,生活质量将会提高,这就从某个角度使得脑死亡者的生命价值得到延续。
其实,脑死亡者供器官移植在伦理学上的争论归根到底还是对脑死亡本身的争论。只要能够理解和接受脑死亡概念,那么在脑死亡者供器官移植方面也就不会存在太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