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学的一个重要实践原则是,除某些精神病、昏迷病人和烈性传染病以外,所有的医疗活动都需建立在患者知情和同意的基础上。知情权不仅要求医务工作者的医疗行为应当经过患者的知情同意,还要求医务工作者本着“行善”的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的健康利益。实际工作中,适应证的宽严往往把握在医生手中,只有一心为患者健康谋利益,才能不仅仅局限于一纸“术前签字同意书”。我国人民的习惯和西方国家有很大不同,更加注重亲情关系。从当前普遍行使代理知情权看,许多决定由家属完成。活体肝移植一般是亲属和好友自愿捐献,医生也应该向供体和家属详细交代移植手术的有关情况,但知情同意不能由其他人代理,必须征得供体同意。我们完成的3例活体肝移植中,1例是成人-成人活体肝移植,术前向受体说明了移植的基本过程和风险,特别提示母亲供体所作出的贡献和可能承担的风险,如术后并发症,以及对未来健康的影响。
2 供体自愿原则?
活体肝移植手术因其本身较为复杂,关系到“健康供体”和受体生死命运而受到社会关注。2002年资料显示,每百万人口中,美国21.5人、德国12.2人愿意死后捐献器官,而日本不到1人。
与之不相称的是,由于肝炎和肝癌的高发病率,亚洲国家潜在的受体数量不断增加。最近,澳大利亚学者比较了330名来自美国、德国和日本的医学生对自愿捐献肝脏的看法,得出下列结果:(1)自愿死后捐献器官人数,与前面提到的百万人口自愿捐献率不同,三国学生无明显差异,提示文化教育和医学知识可能改变东西方年轻人对器官捐献的态度;(2)自愿捐献部分活体肝脏调查显示,日本医学生少于欧美学生。这反映文化、传统价值观和宗教信仰不同;(3)医学生更愿意为儿童提供部分活体肝脏;(4)为父母提高活体供肝时,与酒精性肝硬化相比,肝癌更易得到支持,提示 “绝症”更易激发人的善良心,博得人们帮助。分析了德国柏林肝移植中心20例活体肝脏捐献者,影响“自愿捐献”的关键因素是供体和受体的关系。大多数潜在供体均表示和受体有“很好”和“非常密切”的关系。
本院3例活体肝移植中,2例供体为受体的母亲,另1例原定母亲作为供体,但由于母亲身材达不到要求高度,经家庭决定改由父亲做供体。良好的关系不仅仅限于母亲对子女。同一学者的另一项对46个活体供体调查表明,女性占67.4%,男性占32.6%。其中夫妻供体占32.6%,子女占26.1%,父母占?19.6%?,姐妹占10.9%]。如何向潜在供体说明活体肝移植的情况成为医患关系中的重要环节,应采用协商式,和患者及潜在供体共同参与医疗方案的制定,耐心地向潜在供体解释有关问题,博得理解和支持。避免那种仅仅给出一种治疗结论,而不管患者和潜在供体感受的家长式做法。另外,仅仅有高超的技术和一流的设备是不够的,潜在供体往往在乎医生是否认真负责和尽了最大的努力,应尊重他们享受医疗的权利和对自身生命负责的自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