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浴不该禁艾,这是基于对社会公平和专业意见的尊重。草案理该修改,但不能止于修改。充分、有效、反复的解释,是争取民意认同的不二法门。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
“公浴禁艾”该不该?这首先是一个专业问题。在防艾常识尚未得到足够普及之前,人们有“谈艾色变”的心态实属正常。尽管我们都知道,艾滋病治疗直至当下仍是人类社会未能跨越的医学难题。但对艾滋病毒的传播途径,医学界早已有明确的答案,即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而根据北京市性病艾滋病临床治疗研究中心主任吴昊的解释,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而被感染艾滋病的。“艾滋病的传染并不像一般人想象的那么容易。”浴池的水温,艾滋病毒很难生存。艾滋病病毒寄生于人的血液中,离开了人体很容易死亡。56℃30分钟就能杀灭它。
法案的起草者也应尊重专业。有公众基于常识的缺乏和对自身利益的过度保护而选择支持“公浴禁艾”,这并不为怪。一项网络调查甚至表明,有高达七成的网民支持“公浴禁艾”。这恰恰说明,在中国普及防艾常识还任重道远。每年都有国家领导人在“世界艾滋病日”或别的特定时间,公开与艾滋病人接触,以宣传艾滋病的防治。这种率先垂范很有必要,但就艾滋病防治来说,还有更多工作需要社会各界去做。防艾常识应向全社会普及,如果一定要分个轻重缓急,立法者理当划入前列,因为立法动辄关联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
法律对艾滋病人的态度,就是国家对艾滋病人的态度。很难保证艾滋病人在日常社会生活中不会受到歧视,但法律要保证在规范层面,艾滋病人不被歧视。“公浴禁艾”不能基于某种背离科学的心理恐惧而为之。这一立法如若通过,只会强化“谈艾色变”的社会心理,并对艾滋病患者构成实质的伤害。所幸“办法”还只是一个征求意见稿,还有删除和修补的时间与空间。
沐浴业立法,要保障行业的公平竞争,而不要人为地搅动裂痕。公浴不该禁艾,这是基于对社会公平和专业意见的尊重。草案理该修改,但不能止于修改。充分、有效、反复的解释,是争取民意认同的不二法门。要删除“公浴禁艾”易,要让多数民众支持这一修改,则还有不少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