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公布《河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条例》规定,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避免对患者、受检者或者其他人员不必要的照射。《条例》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公安、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对有关的辐射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电离辐射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法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发现设施、设备异常,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采取防护措施;造成超剂量照射的,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条例》规定,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处置保障机制。未按规定处理废弃放射源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