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财政部、人社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自今年9月起,将在内地(大陆)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港澳台学生(含本、专科生及硕士、博士研究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通知提出,为了更好地保障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权益,经国务院同意, 港澳台大学生按照属地原则,自愿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等标准缴费,并享受同等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通知要求,各级财政对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相同的标准给予补助。港澳台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需政府补助资金以及日常医疗所需资金,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所需资金一并从现有渠道安排。
尚未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高等教育机构,原则上应向港澳台大学生提供与所在高等教育机构内地(大陆)大学生同等的医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