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让无数生命健康受到损害的病人重拾希望。而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其他生命支持技术的推广应用,有关器官移植的伦理与道德争论从未止息。数据显示,中国人体器官移植供求比例严重失衡,约为1150;即便在美国,排队等候移植器官的名单每年也以16%的增长率在增加。如何使这项可以拯救生命的技术得以公平地使用?如何将潜在的捐献者转化为实际的捐献者?在不久前召开的2013年北京国际生命伦理学高级研讨会上,中外专家围绕器官捐献中的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
翟晓梅:器官移植技术始于上世纪50年代,里程碑事件是1967年南非巴纳德进行了首例成功的心脏移植。那时捐者和受者被一起送入手术室,然后停掉捐者的呼吸器,等待其心跳停止。这本身即是一个道德困境!那些捐赠者在被取器官时仍是依据传统的心肺标准被宣布死亡的。甚至在巴纳德报告他第一例成功的心脏移植时,他也是这么说的:“一旦捐赠者被确认死亡(当心电图5分钟没有显示任何活动,没有自主呼吸及反射),捐赠者的胸腔即被迅速打开。”当然,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特别是上世纪50年代肾移植技术应用伊始),有心跳的“尸体器官”概念引起了很大的道德争议。为此,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脑死亡定义特设委员会成立,将脑死亡的定义标准化,力图解决围绕器官移植不断增多的道德争论,最后形成了关于脑死亡的“哈佛标准”。人们普遍认为这个定义代表了重要的进步。
从器官移植技术和脑死亡概念发展的历史,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脑死亡概念和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是相互独立进行的。要特别强调的是:脑死亡标准的确立在客观上有利于器官移植,但器官移植的迫切要求并不能成为脑死亡标准确立的理由。需特别注意的是,器官移植实践与脑死亡的判断与随后可能伴随着的器官摘取和移植要脱钩,以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世界卫生组织的器官移植指导原则指出:“医生确定潜在捐赠者已经死亡的情况下,不应该直接涉及捐赠者的器官移除和随后的移植程序,以及为潜在接受器官患者保管这类器官。”
在器官移植中,我们应恪守的基本原则是:器官移植挽救生命,重建健康的卓越效果证明了其价值所在。器官移植的广泛运用是适当的,并会被证实器官移植技术会进一步发展;这种有益于健康的生命干预应被公平地使用,这是首先应该考虑的;不允许器官移植在道德实践精神上有所妥协,因为器官的唯一来源是人体:捐赠必须是自愿的,任何人无论是生前或死后都不能被强迫、强制、欺骗、威胁捐赠器官,而且在获得器官的过程中不允许有欺诈和欺骗行为。
丹尼尔·维克拉:近几年来,国际社会掀起了一场令人瞩目的运动,旨在减少人体器官的交易。参加者包括医学专业学会、人类学、法律、伦理学以及其他领域的专家。这一运动由世界卫生组织领导。事实上,关注世界范围内的人体器官“黑市”有以下理由:(1)有人相信买卖身体部件在本质上是错的。哲学家康德曾写过一篇文章,谴责农民将牙齿卖给有钱的顾客。(2)有人关注医学专业的伦理诚信。器官移植是医生能够参与有组织犯罪的少数医学活动之一。在欧洲、非洲国家以及其他洲的国家,警察一直在对外科医生进行侦查。(3)还有人担心“黑市”上可得的器官很可能质量较差,那些从需要钱的生病的“捐献者”那里摘除的器官,出售时,器官缺陷很可能被经纪人掩盖。(4)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脆弱人群将成为受害者。就像肾移植技术,这一进步使得所有健康人的身体都有了价值。即使最穷的农民,也仿佛立即拥有了一块宝石。那些“吸血者”可能突然出现将其攫取,用远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有时甚至用暴力抢走。
在一定意义上,器官移植是死者生命在其他人体内的延续,这进一步说明一个人的生命与其他人的生命的紧密联系,说明人类的一体性。据2013年4月9日广州市社情民意研究中心的调查,79%的市民赞同“身后器官捐献是高尚的”这一说法,同时有近78%的市民否定“死后器官捐献是对人的不尊重”。尸体器官捐献在中国推行的主要困难,可能是囿于“死要全尸”的陈旧观念。但这不是不可以克服的。新中国刚成立时实行火葬就是一例。观念的转变需要我们进行广泛的、长期的宣传教育活动,让更多人参与讨论,并由立法机构通过有关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