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三甲医院采购人员吴某某从医疗器械供应商处受贿20万,使得该供应商的医用高清显示屏以53.8万元在政府采购中中标。事发后,二者均被判刑。某医院发现这批显示屏是该供应商从别处采购,购入价仅14万余元。而此时,他们已支付了40余万元货款,尚有5万余元尾款未付。某医院遂将供应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设备购入价和已支付款之间差价30余万元。而某供应商反诉,要求某医院支付尾款5万余元。
医械公司通过行贿中标
2011年,南京某医院拟采购一批医学高清显示屏。同年3月,经南京市财政局核准,同意以政府采购方式采购专用显示器进口设备。经过招投标,某医疗器械公司中标。2011年10月合同订立后,某医疗器械公司完成了设备的安装及验收。
2012年,南京某区检察院发现,在某医院采购显示屏的过程中,担任临床医学工程处技术工的吴某某,与某医疗器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共同商议价格,并将该公司代理销售的高清显示屏的技术参数,作为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技术参数,使该公司在竞争中具有排他性优势,顺利中标。为感谢吴某某,刘某某向吴某某行贿20万元及价值2000元的加油卡一张。去年4月25日,吴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二个月,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受贿所得均予没收。去年7月19日,某医疗器械公司被以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5万元;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医院打官司要求返还差价
得知真相后,某医院非常愤怒,立即将某医疗器械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的设备采购合同应属无效。鉴于设备已安装使用,拆除返还会造成较大损失,所以某医院要求进行折价补偿。“我们已经支付了48.42万元,扣除设备的成本价14.4万元,余款34.02万元应还给我们。”医疗公司称刑事犯罪并不必然导致双方的设备采购合同无效,“我们要求医院支付剩余的5.38万元尾款。”医疗公司随后提起了反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存在串通行为,采购合同无效,按规定应双方返还,但显示屏已安装使用,医院无须返还,也不须支付5万余元尾款。对于医院要求赔偿30余万的要求,法院认为,某医疗公司的购入成本价只是参考因素之一,不能仅以之作为判断标准,某医院已支付的价款,应当视为对该设备价格的补偿,其要求返还货款差价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