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药品飞行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监管部门可针对核查投诉举报问题、调查药品质量风险、调查药品严重不良反应或者群体不良事件、调查违法违规行为、随机监督抽查等6种情形,对药品生产、经营环节启动药品飞行检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药品飞行检查结果,药品监管部门可作出限期整改、发告诫信、约谈被检查单位、召回涉事产品、收回认证证书或者暂停生产、经营、使用等处理决定。针对药品飞行检查中发现的区域性、普遍性监管问题,或长期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药品监管部门可约谈当地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涉嫌犯罪的,由药品稽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通报或者移送公安机关。
征求意见稿规定,被检查单位不配合或者阻挠检查、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的,其违法违规事实一经查实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