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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案》拟规: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利诱他人捐献
时间:2015-06-01 11:44:06  作者:网站编辑  来源:网络
昨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南京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对遗体以及器官捐献做了详细的规定。

  昨天,南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布《南京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该草案对遗体以及器官捐献做了详细的规定。器官和遗体捐献,应遵循自愿无偿原则。如果违反草案规定,拟最高罚款10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

  遗体捐献:

  特殊情况,近亲属可以办理

  据悉,《草案》拟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捐献遗体的,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市或者户籍地、居住地所在区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捐献遗体的,应当征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遗体的自然人身故后,其近亲属可以凭本人以及死者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向市或者户籍地、居住地所在区登记机构办理遗体捐献登记。登记机构可以采取邮寄、上门服务等方式,为办理遗体捐献登记提供便利。

  医学大专院校、医学科研单位以及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经市红十字会确认,可以成为遗体接受单位。市红十字会应当将遗体接受单位名单向社会公布。未经确认的单位,不得擅自接受遗体。

  《草案》倡导不举行追悼仪式。捐献人近亲属有特别要求的,接受单位应当协助捐献人家属安排庄严简朴的告别仪式。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处理等提供便利。

  器官捐献:

  民政部门应减免捐献人的殡葬基本服务费

  《草案》还对器官捐献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器官的自然人身故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其器官。

  南京将实行器官捐献协调员制度。器官捐献协调员由市红十字会在红十字组织和医疗机构中选定并向社会公布。器官捐献协调员负责器官捐献的宣传咨询、信息报送,确认捐献意愿,见证捐献过程,参与缅怀纪念。实施器官捐献前,器官捐献协调员应当征得捐献人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书面同意,并全程见证捐献过程。

  捐献的器官经相关器官分配与共享系统统一分配后,由具有临床移植资质的医疗机构实施移植手术。捐献人的近亲属因病情救治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排序。

  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协助捐献人近亲属将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处理。捐献人同时捐献遗体的,由器官捐献协调员通知遗体接受单位完成遗体接受工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减免捐献人的殡葬基本服务费。市红十字会应当多渠道筹集资金,建立人道主义救助基金,救助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

  遗体器官捐献,遵循无偿自愿原则

  遗体和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捐献人的捐献意愿应当得到尊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违背意愿,强迫、欺骗、利诱他人捐献或者擅自改变其捐献用途。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遗体和器官捐献牟取利益。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遗体和器官,禁止将捐献的遗体和器官用于医学、体育的科研、教学和临床移植以外的其他活动。

  《草案》还出台了处罚细则,违反规定买卖捐献遗体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背捐献人意愿改变遗体用途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字:捐献,利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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