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十字会获悉: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民身故后人体器官捐献的地方性法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近日经审议通过,并将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民政部门将通过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等一系列措施,保障捐献者权益,扩大捐献者范围。
目前,我国每年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大概有150万人,里面包括约100万终末期肾病患者,约30万终末期肝病患者。与庞大且迫切的需求相比,我国的移植用器官长期以来都处于紧缺状态,导致每年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即只有不到1%的患者可获得正常手术治疗。
2010年3月,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天津联合启动了人体器官捐献试点工作,天津市在全国率先成立器官移植专门机构: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截至目前,天津共有37人在身故后成功捐献自己的器官,挽救了70多名患者的生命。
《条例》确定市区两级红十字会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登记工作,向社会公布登记机构的联系地址与联系方式。公民有器官捐献意愿的,应当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登记机构表达捐献意愿,并办理登记手续。捐献意愿表达人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应当尊重其捐献意愿。市红十字会设立专门基金,对经济困难的捐献者家庭实施人道救助,并提供适当人道关怀。天津市红十字会应当向捐献者亲属颁发人体器官捐献荣誉证书,设置捐献者纪念设施,定期组织开展悼念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