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正式开幕。小开幕式上,《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草案)》提请大会一审。
人体器官供需比例1:150
昨日,市人大教科文卫委主任委员兰运华说,《重庆市遗体捐献条例》于2005年3月颁布实施,遗体捐献由每年几例发展到每年上百例。2012年8月,重庆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原国家卫生部授权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已成功实施人体器官捐献59例,累计捐献器官166个,挽救了138个器官衰竭患者的生命。目前,重庆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亟待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捐献数量需要增加,二是经验做法需要总结提升和固化。“目前重庆人体器官供需情况与全国大致相当,供需比约为1:150。”
捐献属于自愿、无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此次草案确定了捐献自愿、无偿,以及捐献人的捐献意愿。
1、自然人生前表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填写捐献登记表并载明有关事项,本人有权变更、撤销或者查询有关登记情况。
2、自然人生前未明确表示捐献意愿的,可以由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子女共同书面同意捐献,同时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履行有关登记手续并载明有关事项。
3、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其遗体和人体器官。
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费
为保护捐献人的人格尊严,草案特别要求“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摘取器官前,应当举行尊重捐献人的告别仪式;对摘取人体器官完毕的遗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人体器官以外,应当恢复遗体外貌”。
在捐赠人权益保障方面,草案规定: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同时,市红十字会还设立捐献救助基金,对已经捐献遗体或者人体器官的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配偶、父母或者子女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