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工商总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等6部门日前联合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规范要求,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规范明确,此次涉及的高值医用耗材包括血管介入、非血管介入、骨科植入、神经外科、电生理类、起搏器类、体外循环及血液净化、眼科材料等。各地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工作要求从中选择,也可以自主选择此范围之外的品种。
规范强调,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有资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采购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参加集中采购。
规范要求,医疗机构和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必须通过各省(区、市)建立的集中采购工作平台开展采购,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两年一次,开展产品增补工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规范指出,各省(区、市)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高值医用耗材,实行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采购。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推进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购销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