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益加剧的医患矛盾已成为目前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一大瓶颈。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台州医院院长陈海啸近日建议,建立全社会医疗伤害风险管理模式,更好地保证医患双方权益,化解医患矛盾。
据介绍,医疗伤害风险是指在医疗诊治过程中,由于可能出现的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给受治者带来的人身伤害甚至死亡的风险。由于医疗行业是一个高科技、高难度的高危行业,客观上必然存在着一定的意外或死亡率,使得任何临床医学活动都存在着医疗伤害风险的可能,而且这种风险一旦出现往往具有风险水平高、事先难预测、其损失频率及程度难测量、后遗症多、处理难的特点,这也就加大了对医疗损害风险管理的难度。
陈海啸所说的医疗伤害风险管理,是为了有效降低医疗损害风险对医疗机构带来的威胁,给予患者权益充分保障,提高医疗质量和效率,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而进行的管理。
据了解,我国医疗损害风险管理在20世纪90年代前基本实行国家统包统揽的做法。发生医疗损害风险事故最终由国家承担,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并不突出,医疗伤害风险管理未被医疗部门所重视。随着我国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入,患者无偿享用公共医疗卫生资源的时代已逐步被国家提供基本医疗保障,患者承担部分医疗费用的制度所替代。在这样的背景下,患者更加重视自己生命权的维护,对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无论是从质量还是从数量方面都有较高的要求。
“在新型医患关系未确立之前,医患矛盾、医患纠纷问题日益凸显,医疗伤害风险管理问题也就被提到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工作上来。”陈海啸指出。
陈海啸说,我国的医疗机构在进行医疗伤害风险管理方面主要采取了医疗机构自保和投保商业医师责任保险两种形式防范和处理医疗伤害风险。医疗机构自保模式虽然在医疗机构内较好地体现了医务人员之间“互助共济”思想,但在我国医务人员收入有限的情况下,基金规模很小,同样也很难抵御较大的医疗损害风险。借助商业保险的力量来有效化解医疗损害风险不失为一种好办法,但因医疗损害风险在我国缺乏相应的基础统计数据,保险公司无法精确计算其风险损失概率,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险公司只能采取高估风险的做法,提高保费,缩小承保面。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在医疗伤害风险管理中应发挥积极作用。”陈海啸说,卫生事业是关系国民身体生命安全的重大事业,其可能面临的风险很难完全由医疗机构和社会承担解决,需要政府大力支持。政府应从法律制度的健全、财政税收制度的完善、加强风险意识的宣传等方面进行支持,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医疗机构和义务人员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合理制定赔偿标准,公正处理医疗纠纷,为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法律环境。
“根据我国医院类医疗机构具有服务面广,医疗损害风险大,总赔偿额和单例事故赔偿额高等特点,对医疗损害风险的抵御需要借助专业管理部门的力量。因此,对医院类医疗机构医疗伤害风险的管理,可采取以商业保险形式管理,医疗机构和社会相关利益方出资筹集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社会化管理模式。”陈海啸说,医疗伤害风险基金的筹集要体现“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和“政府支持、互助共济”的思想。医疗损害风险赔偿基金可由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医疗用药和器械供应商、政府、患者五方共同承担,集中到保险公司,借助保险公司的专业管理优势对保险基金进行运作管理。保险公司应成立专属机构,设置专门人员,建立医疗伤害风险赔偿保险基金,通过基金的筹集和运用对医疗伤害风险进行管理。
鉴于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医疗机构和相关筹资参与方情况复杂,可能发生的医疗伤害风险机会和风险承受力差异较大。陈海啸认为,应合理分类筹资参与方,差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