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将与卫生计生委联合在全疆范围内全面推进公民逝世后的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成立自治区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委员会,并培训信息员与协调员队伍,逐步使每个地州市都建立起人体器官捐献的工作站点。
据悉,2007年颁布实施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是我国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法律依据。我区在2013年由自治区红十字会与原卫生厅委托乌鲁木齐市红十字会与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率先在新疆开展公民逝世后人体器官捐献工作。
“经过两年多的试点实践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已经摸索了一些成功经验,决定将这一工作逐步向全疆推广,在有条件的地州市设立工作站,进一步规范加强做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自治区红十字会副会长艾买提江·依达伊吐拉介绍说。目前,我区已有9人考取了国家认证的器官捐献协调员证书。今年4月,全疆54家医院的重症ICU医护人员接受了器官捐献信息员培训。同时,昌吉回族自治州也为遗体器官捐献者建立了纪念园,方便家属及各界人士缅怀。
据了解,我区从1997年开始,共有1071位市民自愿登记捐献遗体,207位捐献者实现了捐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