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三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其中红会的遗体器官捐献职责再度修改,由二审稿的“开展捐献”,修改为“参与、推动捐献”。去年6月,施行2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迎来首次大修,自此至今,“三献”即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该不该列为红十字会的职责,成为讨论焦点。
焦点1
三审稿再改红会“三献”职责
一审稿并未对“三献”作出明确规定。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现行有关行政法规和文件规定了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方面的职责,实践中红十字会在相关工作中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应当在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其相应职责。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建议,将“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列入红十字会的职责当中。不过,二审分组审议时,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了不同建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当时表示,根据地方实践情况和红十字会法的宗旨,对于该项职责的规定还应该再斟酌,最好的方式是将这两项工作分开写,即红十字会可以承担造血干细胞的相关工作,对于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会可“参与”这方面的工作。
昨日上午,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和红十字会的实际工作情况,红十字会在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器官捐献两项工作中的职责是有所区别的,建议将两者分开表述。因此,三审稿再次修改了红会的“三献”职责,明确规定,红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焦点2
红会有无技术力量成争论焦点
三审稿将造血干细胞捐献和遗体、器官捐献两项工作分别确责的上述做法,仍有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持不同观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长根也认为,“(遗体器官捐献)这些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实际上是医院的第一任务。红十字会是个社会团体,没有技术力量,他们怎么参与?”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卫也表示,“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让红十字会去做不见得特别合适。不知道红十字会的各级基层组织和人员,是否具有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这样的医学和科学资质。”
“关于遗体、人体器官和干细胞的捐献问题,是不是一定要写进法条?”分组审议时,任茂东委员提出了这个问题,“我调研的情况是,地方红十字会组织对此似乎并不感兴趣。红十字会职责规定过于宽泛,是不是违背了红十字会的立法初心。红十字会的初心是在战争动乱等等的情况下实行人道主义,为了更好爱护红十字会组织,建议再斟酌”。
“附议一下任茂东委员的意见”,委员邓秀新说,“造血干细胞捐赠,这是非常专业的事情,由红十字会来做确实不太合适,不写这一内容或改为协助专业医疗机构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
焦点3
捐赠款物审计结果应“定期”公布
本次红十字会法修订,增设透明度条款系亮点之一。三审稿规定,“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此,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大进提出,草案没有明确向社会公开的时间概念,“不知道是每年公开,还是多长时间做一次公开,法律中如能够有一个时间限制的话,对大家了解红十字会的工作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令狐安也表示,草案应该加入“定期”两个字,即审计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一点建议,即建议红十字会要在大力加强内部建设管理的同时加强对外宣传和信息披露。 郭美美事件 发生后红十字会反应迟钝,给社会上的印象是似乎有什么不可告人之处,郭美美确实是和红十字会没有关系,可是几乎把红十字会声誉搞垮。这反映红十字会对民众情绪反应迟钝,变成了官僚机构,这个教训应该深刻汲取,借着此次修法的机会增强活力有一个焕然一新的面貌”。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孙志军也表示,“红十字会组织机构的性质是有别于一般慈善团体,政府给你的拨款应明确使用范围,基金会这些机构10%管理费是所有支出都在里面的,包括人员开支及办公费用等。红会行业组织,管理监督应更严谨,其机构人员与红会的关系应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在应对有关问题上确实不要简单化,通过立法,有效加强自身的建设与管理,真正树立正面形象。”
修订草案三审稿都改了啥?
关于“三献”
一审稿:未对“三献”作明确规定
二审稿:将“开展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相关工作”列入红十字会的职责当中。
三审稿:修改为“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关于法律责任
三审稿增加规定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根据三审稿,如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情形,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于监管
三审稿提出,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审稿增加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对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