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日,“长春长生”公司疫苗造假的消息引发舆论大哗。国家药监局在对该企业开展飞行检查中发现,其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要求吉林药监部门收回其《药品GMP证书》,并责令其停止狂犬疫苗生产。
随后,长春长生发布公告称,对此次事件深表歉意,并称本次检查所涉批次产品尚未出厂和上市销售,全部产品已得到有效控制。尽管如此,昨日,该公司股票还是一开盘即被牢牢封在跌停板上。
作为一家生产疫苗的上市企业,连狂犬病疫苗数据都敢造假,不仅胆大包天,更是伤天害理!稍有医学常识的人知道,狂犬病是一种人兽共患的传染病,迄今为止都无有效的治疗手段,人患狂犬病后的死亡率几近百分之百。目前,对狂犬病只能采取接种疫苗的措施进行防范。这意味着,接种疫苗是应对狂犬病的唯一救生通道,但作为“救护人”的企业竟如此无底线,岂非草菅人命!
虽说该批次疫苗尚未投放市场,企业也正对有效期内所有批次疫苗全部实施召回,但相关的追责却绝不能就此而止。有资料显示,长春长生所产的人用狂犬病疫苗等在全国有着数量巨大的使用人群,排名占全国第二。一家事关数百万生命的疫苗生产企业,居然在生产记录中造假,其背后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利益所驱有意为之,还是制度漏洞监管不到位所致?凡此种种,都应一查到底。
显然,作为肩负社会使命的企业,借助此次丑闻的曝光,必须对其内部所存问题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既要查狂犬疫苗,亦要查其他类型的疫苗;既要查产业链环节,更要查质量监控等制度措施所存在的疏漏。而且,因为事涉造假,单听企业声明“其他产品没问题”已是靠不住,须由不涉利害关系的监管部门来严查深究,方可取信于民。
况且,此次发现造假缘于国家药监局的飞行抽查,即来自最高层级的监管,那么,作为日常监督的当地药监部门为何未能发现问题?个中是否存在监管失责与渎职?类似问题无疑也值得追问。
由于信息披露的局限,公众尚不知长春长生的疫苗造假涉及面有多广,动机如何,后果怎样。但作为疫苗厂家,普通的生产事故与有意造假显然性质不同,后者无疑更恶劣,既突破了行业伦理的底线,亦突破了公众认知的底线,对如此行为,查处和究责显然不能手软。但是,严肃追责不能停留于对责任人的处分,更应查清背后的成因,为什么在疫苗生产中敢于造假?是监管的疏漏还是制度追责的过于软弱?
无论如何,疫苗生产事关公众健康,且影响面十分广泛,对于此次疫苗生产的造假查处,不能只是就事论事地进行“业务工作处理”,而应放置于公共健康安全的层面,依法严处,甚至于依法追究刑责,并作出对整个行业都有警示意义的防范举措。(作者是本报首席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