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发布《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医务人员对符合条件的检查检验结果能认尽认,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标志统一为HR;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标有全国或本机构所在地区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结果予以互认。
《征求意见稿》明确,对患者提供的已有检查
检验结果符合互认条件、满足诊疗需要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重复进行检查检验。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合理确定医保基金预算总额,不因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调减区域预算总额和单个医疗机构预算总额。鼓励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将医疗机构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医保定点机构评定标准。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完善检查检验互认工作考核指标,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要求。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将医务人员开展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的情况纳入本机构绩效分配考核机制。
《征求意见稿》强调,省级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指导辖区医疗机构统一检查检验结果报告单样式,检验结果应注明所使用的检测方法及参考区间。鼓励医疗机构将相同互认范围的检查检验结果在同一报告单中出具,并在报告单右上角标注相应互认范围和互认标识。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开设检查检验门诊,提供疾病诊断服务。医疗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检验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次。
(备注: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