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概念要让社会舆论接受,关键在于建立一套准确标识全身死亡的临床标准。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首先报告了他们制定的脑死亡标准,要求在24小时的观察时间内持续满足:
1.病人无自主呼吸;
2.一切反射消失;
3.脑电、心电静止。
此后,这个标准几经修改,力求妥当而又利于器官移植。
后来,法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也相继提出各自的脑死亡诊断标准。而今,许多国家采用全脑死亡概念,欧洲部分国家采用脑干死亡概念。
1978年,美国《统一脑死亡法》(Uniform Brain Death Act, UBDA)将脑死亡定义为:全脑功能包括脑干功能的不可逆终止。
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通过“确定死亡:死亡判定的医学、法律和伦理问题报告”,明确规定脑死亡即人的个体死亡。
有关脑死亡诊断的观察时限,目前各国尚无统一标准。一般在呼吸停止、人工维持呼吸24小时以上,开始检测脑死亡存在与否;确诊时间介于6~24小时。
而原发性脑组织损伤,又有镇静药物中毒可能时,需待药物半衰期之后(约24小时)再观察12小时;若药物种类不明,至少需观察72小时。
脑死亡诊断执行医师资格人数最少2人,需由经过专门训练并熟练掌握脑干功能试验的神经内、外科,麻醉科或特护病房(ICU)医师担任。另外,确立脑死亡的标准执行,必须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医疗机构具有足够的技术设备、医生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与道德素质,以及整个医疗机构要有公共信任度。
美国公布的脑死亡统一标准(1983</STRONG><STRONG>年)
1. 呼吸、循环功能不可逆停止;
2. 确定全脑包括脑干所有功能不可逆停止;
3. 间隔12小时重复检查无变化。
4.判断标准? ①循环和呼吸不可逆停止时,一要根据适当的医学诊断,二要观察适当的时间,确认持续性的功能停止。②全脑功能不可逆停止时,一要大脑和脑干功能均消失;二要能确定昏迷的原因,在相当长时间内看不到脑功能的改善,确认为持续的功能停止。
(注:对自发性呼吸停止,英、美两国均有严格规定:先吸入100% O210分钟,后吸入95% O2和5% CO2 5分钟,继续用人工呼吸器10分钟,再吸100% O2,期间若PaCO2仍大于50mmHg,可判定呼吸停止的不可逆性。判断呼吸中枢对CO2有无反应有重要价值,是检查脑干功能最重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