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所称甲类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大型医用设备甲类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政府或国企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置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均应当参加集中采购。
对于招标各个环节,《规范》赋予了医用设备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权,明确规定,供应商对集中采购相关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工作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而企业如对回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答复的,则可以向集中采购办公室投诉,办公室应给予投诉处理决定。最后,如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逾期未收到处理决定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了解,对于医疗器械集中采购,2007年卫生部曾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而《通知》中,对于企业质疑和投诉并无明确路径,只是表示“要对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集中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疑、投诉,并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供应商一般会对招标环节中涉及厂家、医疗机构提出的招标预算、招标内容、招标供应商条件等提出质疑。此次《规范》出台有利于供应商维护自身利益,为供应商提供一个公平公正的竞争平台,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还可以起到监督集中采购工作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促进设备采购流程透明化。
虽然《规范》明确了企业投诉和质疑路径,但是其投诉和处理都是在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内部进行,因此要真正地保障企业权益,采购工作部门应该严格执行相关规则,建议对所有医疗设备的技术参数、指标及评标结果等项工作通过部里采购网站进行公示,接受所有供应商的监督、咨询、申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