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放射卫生防护基本要求》,明确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放射卫生防护的一般原则、实验室防护要求、操作的安全防护要求、放射防护监测和个人监测要求、放射性废物管理、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储存与保管要求等。该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要求》提出,实验室应设置于建筑物的底层一端或单独的建筑,应将直接从事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的场所等功能区域确定为控制区,控制其辐射水平和表面放射性污染水平;应将含放射性核素生物样品的检测与测量场所,与密封源操作场所相邻的、有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并有人员驻留的场所设置在紧邻控制区,并确定为监督区,以防止放射性污染向清洁区的扩散。新的或改进的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程序必要时应进行模拟实验、冷试验,不应裸手直接进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操作和去除放射性污染操作等。
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我国越来越多的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开始核与放射性同位素技术在相关研究中的应用,但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应的强制性放射卫生标准,国际上也没有类似的专门标准。为保障实验人员、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此次发布的标准规范了开展核与放射性同位素技术的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的建筑设计与布局,制定放射性实验操作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放射性试剂的存放要求、放射性废弃物收集暂存要求以及实验室的放射卫生防护监测要求,保证核与放射性同位素在医学与生物学实验室的安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