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财政部下发通知明确,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征包括新药审批费在内的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表示,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取消或暂停征收的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收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企业注册登记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征收的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共12项。对小微企业免征的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征收的已生产药品登记费,药品行政保护费,生产药典、标准品种审批费,中药品种保护费,新药审批费,新药开发评审费;环保部门征收的环境监测服务费;农业部门征收的国内植物检疫费、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费、新兽药审批费等共42项。
财政部要求,各省(区、市)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