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学网获悉,为进一步解决新冠疫情治疗用药问题,国家医疗保障局近日印发了《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方案》和《2020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调整申报指南》,拟将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新增范围。
哪些药品可纳入拟新增药品范围?
《方案》显示,综合考虑基本医保的功能定位、药品临床需求、基金承受能力,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如下:
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
《方案》称,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外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拟新增药品范围。
1.与新冠肺炎相关的呼吸系统疾病治疗用药。
2.纳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8年版)》的药品。
3.纳入临床急需境外新药名单、鼓励仿制药品目录或鼓励研发申报儿童药品清单,且于2020年8月17日(含,下同)前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药品。
4.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药品。
5.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经国家药监部门批准上市的新通用名药品。
6.2015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17日期间,根据临床试验结果向国家药监部门补充申请并获得批准,适应症、功能主治等发生重大变化的药品。
7.2019年12月31日前,进入5个(含)以上省级最新版基本医保药品目录的药品。其中,主要活性成分被列入《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除外。
《方案》还称,符合条件的药品目录外西药和中成药,一律由企业按程序提出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纳入拟新增范围。独家药品的认定,以2020年8月17日为准。
目录内西药和中成药
《方案》指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要求,且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可以纳入2020年药品目录调整范围。
哪些药品将调出目录药品范围?
《方案》称,调出目录药品的范围包括被国家药监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方案》还调整支付标准药品的范围,处于协议有效期内,且按照协议需重新确定支付标准的谈判药品。根据企业申报或专家评估,有必要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的谈判药品。与同治疗领域的其他药品相比,价格/费用明显偏高,且近年来占用基金量较多的药品。
《方案》还公布了调整药品目录的时间轴。2020年7-8月为准备阶段,2020年8-9月为申报阶段,2020年9-10月为专家评审阶段,2020年10-11月为谈判和竞价阶段。2020年11-12月将公布结果阶段。
此外,《指南》提到,申报主体为符合本指南申报范围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其授权主体。申报方式统一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同步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申报不收取任何费用。申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药品基本信息、费用信息、支持性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