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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2月起 一批重磅医卫新规将实施!
时间:2021-02-10 11:09:14  作者:lfy  来源:看医界
再生医学网从有关部门处获悉,2021年2月起,医疗卫生领域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预计会对医疗界将产生不小的影响。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带大家了解下有关方面的规定。
  再生医学网从有关部门处获悉,2021年2月起,医疗卫生领域一批新规将正式实施,预计会对医疗界将产生不小的影响。接下来,就由小编来带大家了解下有关方面的规定。

  医疗机构迎来医保最强监管
  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明确《办法》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据医保局网站介绍,《办法》充分体现了“放管服”精神,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申请签订医保协议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并明确了协议签订的基本条件和流程。
  同时,《办法》也对互联网医院做了相关规定,互联网医院可以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并报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其提供服务产生符合规定的相关费用由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此外,《办法》还规定以医疗美容、辅助生殖、生活照护、种植牙(口腔)等非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要执业范围的医疗机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医保。
  在医保智能监管方面,《办法》明确,定点医疗机构若存在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疗保障部门开展智能审核、绩效考核、监督检查等,情节恶劣的、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可能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等十四种情形之一的,经办机构应解除医保协议,并向社会公布解除医保协议的医疗机构名单。
  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
  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通知,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云南、西藏等11个省(区、市)的统筹地区,以及贵州省本级和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全部接入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并联通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服务。该服务2021年2月1日起启动试运行。
  同时,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审核,决定新增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湖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这15个省份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省份,自2021年2月1日起,开展普通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运行工作。
  上海:医师扣满18分离岗
  上海市卫健委也于近日发布《上海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以下统称《办法》),自2021年2月15日起实施。
  《办法》提出,上海市将实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积计算。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周期为两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的时间一致。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自动消除,重新开始下一个周期的记分。
  《方法》同时明确指出不良执业行为涉及执业资质、医德医风、知情同意、隐私保护、信息报告、医疗技术、病历文书、处方、药品、器械、母婴保健、传染病等12大类,并不同的扣分情形会有不同程度的处理。
  其中,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达到18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
  四川:互联网诊疗规范出台
  为进一步加强互联网医院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四川省卫健委发布了《四川省互联网诊疗管理规范(试行)》(以下统称《规范》),自2021年2月1日施行。
  《规范》从执业资格、诊疗行为、病历管理、药事服务、服务保障、监督检查等方面提出要求,明确不得对首诊患者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一旦发现危急重症患者或患者出现病情变化需医务人员现场诊查,应当立即进行警示说明,引导患者到实体医疗机构就医。
  《规范》明确,互联网医院不得将医师的任何收入与其所开具处方的药品金额挂钩;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建立合理退费标准和机制,将医疗机构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分、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纳入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联合惩戒。
  鼓励三级医院在医联体内通过互联网诊疗信息系统向下转诊患者,为下级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资源支持。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新要求
  1月2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以下统称《办法》)。
  《办法》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技术服务活动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如实记录技术服务原始信息,确保相关数据信息可溯源。资质认可机关应当对其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资质认可有效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估检查。
  《办法》进一步细化对医院的运行监管,并对医护人员的执业规范和操守提高了监管力度。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同时指出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建立信用档案,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然后,依据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监管。
  重疾险疾病定义更新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
  新规对2007年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优化分类、增加病种数量、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三大变化,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生效。
  新规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疾+3种轻疾”。重度疾病类型增加了严重慢性呼吸衰竭、严重克罗恩病、严重溃疡性结肠炎3种,并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
  此外,新规还扩展了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理赔进一步规范。
  相关内容,再生医学网将持续跟踪、报道。
关键字:医疗新规,政策法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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