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发布关于征求《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广告主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才能发布或者委托发布广告;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取得或者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按规定发布。
征求意见稿指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以下情形予以重点打击: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如将容貌不佳与“低能”“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等法律法规规定,对未经药品管理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药品、医疗器械做广告;宣传含有未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诊疗科目和服务项目等内容;宣传诊疗效果或者对诊疗的安全性、功效做保证性承诺;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做证明;利用广告代言人为医疗美容做推荐、证明;以养生知识、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生活美容机构等非医疗机构开展医疗美容广告宣传;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或者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其他违反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群众权益的行为。
(备注:图片源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