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不仅拥有悠久的应用历史,同时也是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近现代以来,随着药物研发体系的成熟,各种效果显著的新型药物如雨后春笋般纷纷冒出,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人类的生命健康。但与此同时,因药物副作用而致死致残的案例也屡有发生,让我们逐渐认识到,药物的“双刃剑”效应。
再生医学网获悉,为指导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科学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检查工作,国家药监局于近日组织制定了
《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现将该《原则》的主要内容推送给您!
一、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药物警戒体系和能力建设,全面加强药物警戒各项工作。
二、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督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进一步完善药物警戒体系,规范开展药物警戒活动,确保持续符合《药物警戒质量管理规范》,切实履行药物警戒主体责任。
三、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监管实际,在日常监管工作中纳入药物警戒检查相关内容,科学制定检查计划,有序高效组织实施,工作中可进一步细化相关工作内容、完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四、本《药物警戒检查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于2015年7月2日印发的《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
为在最大程度上明确药物副作用以及药物的应用范围,药物警戒制度便应运而生。可以说,药物警戒制度是促进药企规范化研发及生产的重要力量。对此,
再生医学网表示,从这一角度来看,该通知的发布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