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临床医学诊治过程中最常用到的治疗手段,因此,其质量必须得到保证。为了确保药品生产质量合乎标准,药监部门定制了许多监管措施,但也有药企反映,过度执行此类措施,会对企业正常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反而得不偿失。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山西省药监局发布了
《药品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规定(试行)》,并拟定于12月1日起施行。
《规定》指出,各级药品监管部门对轻微违法行为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合理、规范行使裁量权。
对不予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应当充分运用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以案普法等方式教育引导,促进当事人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药品监管的本质内涵在于确保药品质量,因此,在满足此项要求的前提之下,可以适当弹性执行监管措施,从而调动药企生产积极性。对此,
再生医学网表示,从这一角度来看,该项政策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国医药企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