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公立医院,你首先想到的是什么?答案可能有很多,但无外乎——编制、体面、忙碌以及专业权威。但实际上,
公立医院除了要承担繁重的看诊工作外,还需要经常参与医疗科研,并从中取得了累累硕果。不过,出于政策限制,医院的科研成果往往不能物尽其用。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上海市卫健委等部门联合印发了
《上海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操作细则(试行)》,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转化。
01、鼓励创新药、疫苗、医疗器械、诊断试剂的研发与推广
此次发布的《细则》,面向本市公立医院等从事卫生科研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国家卫生健康委委属(管)医院可以参照执行。《细则》将于2022年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16日。
其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开展创新药物和疫苗、医疗器械和诊断试剂、预防和临床诊治新技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数字诊疗等技术与产品的研究开发、临床试验、转移转化和推广应用活动。
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人员涵盖从事药学、诊断、治疗、护理、预防、保健、管理和信息等工作的各类科技成果研发、转化与服务人员。
转化方式包括自行实施,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细则》指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和单位实际,加强科研、资产管理、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和审计等部门协同联动,建立科技成果管理、使用、处置的程序与规则。
02、医院可对成果作自主决定据观察,医疗机构对成果处置的自主权,得到进一步明确
根据《细则》,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技术转移部门或工作岗位,负责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的流程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合同管理和法律事务等工作,建立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成果披露、收益分配等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的能力,提高知识产权质量。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市场化运作方式,独立设立或与企业联合设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评价、知识产权运营、合规风控、技术投融资、供需对接、交易谈判、项目孵化等技术转移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在科技创新咨询、成果推广应用、人员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成果处置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和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市财政局授权医疗卫生机构的资产主管部门办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国有股权的转让、无偿划转或者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不需报市财政局审批或者备案。
确定价格方面,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细则》还提出,要唤醒“沉睡专利”。
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盘点机制,对临近知识产权保护期限的科技成果,鼓励通过知识产权托管、委托开展知识产权价值评价等方式,引导专业服务机构发掘其成果价值并进行转化,或通过市场化评价依法依规终止无转化价值成果的后续研发投入。
03、全部收益不需上交
值得关注的是,为刺激创新成果转化,《细则》中明确了多项激励举措。
其中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交国库。在保障本机构收益、权益基础上,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技术转移机构进行合理的收益分配,分配后余额主要用于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和报酬支出,计入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也不作为社保缴纳基数。
《细则》规定,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
医疗卫生机构可从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保障技术转移部门运行,推动专业化发展,其中可提取不低于3%的比例,用于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转化服务专职人员奖励和人才培养。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符合国家规定的,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04、成果转化成晋升重要依据
《细则》指出,在职称晋升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其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服务等工作中的业绩给予积极考虑,对业绩突出的,可由单位在核定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内提高该部门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具体而言,将临床试验和科技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科技成果转化方面业绩突出,取得重大经济社会效益和行业影响的人员,可优先参加相应的正高或副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任相应正高或副高级岗位。
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开辟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对单位内负责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等相关工作的人员,通过其专业化管理或服务,在产业化落地等方面产生重要贡献,具有指导和主持技术转移管理工作能力,在改善、加强本单位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服务方面成绩突出的,按有关规定推荐参加高级职称评审,评审通过的聘任相应正高或副高级岗位。
此外,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对其科技人员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纳入业绩考核,或在业绩考核中,与承担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纵向科研项目)按一定比例予以同等对待。与科技人员有利益关联关系的社会需求项目除外。
人才培养方面,依托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等平台,培养发展一批擅长医疗卫生科技成果转化的专业服务人才,聚焦医工交叉、医学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建立若干技术经理人实训基地,推动有条件的高校开展技术转移方向学历教育,提升全市医疗卫生领域技术转移转化人才的规模和水平。
05、决策失误,追加尽职免责条款
除出台各项激励政策外,《细则》中还特别设置了免责条款。
其中指出,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履行了民主决策程序、合理注意义务和监督管理职责的,即视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未谋取非法利益的,可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成果推广方面,《细则》明确,加强行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临床新技术、新产品的,加快收费立项和审核速度,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鼓励本市企业承接和转化医疗卫生机构的科技成果或者合作开发科技成果并实施转化。
鼓励医疗机构聘请具有创新创业或投资经历的企业家、投资人、科技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相应报酬。
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独立建设或参与建设临床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等载体,并依托这些载体实施科技成果转化。
《细则》还指出,要加强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创新主体合作,促进产学研医紧密结合。支持医疗健康产业领域企业开放式创新,引导其与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多种形式的创新联合体,开展合作研发,健全收益共享机制,推动多领域、跨行业协同创新。
鼓励产学研医共建概念验证平台,通过概念设计、商业评价、知识产权评估、医学评估、种子资金等概念验证活动,验证特定技术的商业潜力,提出科研成果商业化的方向和建议,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在过去,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权主要是高校院所的“专利”,公立医院即便是拥有许多科研成果也无法有效转化利用。对此,
再生医学网表示,随着该项政策出台,相信将改变这一现状,从而让公立医院拥有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