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特别是将新冠重新调整为“乙类乙管”传染疾病后,有关新冠治疗费用结算的问题开始引起国民重视,不少人发出疑问,随着政策调整,是否意味着往后新冠治疗费用需要患者自行承担呢?针对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做出了解答。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一、住院治疗费用
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门急诊治疗费用
文件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用药治疗费用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四、在线诊疗费用
文件要求做好“
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对于广大新冠感染者,特别是需住院治疗的重症感染者而言,治疗费用该由谁承担,是一个既现实又无法绕开的问题。对此,
再生医学网表示,随着该则通知的发布,等于让新冠患者吃了一颗“定心丸”,一定程度上纾解了其内心焦虑与困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