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本次医改的重点任务,无论是耗材集采,还是DRG付费,都很好地达成了倒逼医疗机构自我改革的目标。为了进一步扩大医改“战果”,相关部门开始联动实施“
带量采购+DRG”模式,希望通过该采购模式,进一步压低医用耗材成本,从而造福广大患者。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北京市医保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第一批DRG付费和带量采购联动管理采购产品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将由北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组成DRG联动采购集团,对电生理类、运动医学类、神经介入类医用耗材产品开展带量采购并执行相应CHS-DRG(国家医疗保障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规则。
符合申报要求的企业范围包括:已取得本次
DRG联动采购范围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均可参加。其中,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同一医疗器械注册证的产品不得委托不同企业进行申报。
采购主体: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均可作为采购主体参加本次DRG联动采购。
企业报价:申报企业维护的所有产品均应参与报价。申报企业以医疗器械注册证为采购单元进行报价,每一个注册证所包含的所有规格型号仅允许有一个申报报价。报价不能高于本产品在我市医疗机构的历史采购价格。申报报价为产品的实际供应价,应包括税费、配送费及伴随服务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企业按非零整数申报价格,以人民币填报,单位为“元”,如价格出现小数,则向下取整至个位。
采购需求量:医疗机构填报采购需求量。医疗机构结合产品申报价、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从有意愿参加DRG联动采购的企业中选择产品,并填报每个产品未来一年的采购需求量。医疗机构采购需求量的90%作为意向采购量。
采购周期:采购周期1年。
本次CHS-DRG付费规则为:对于DRG联动采购涉及的主要DRG病组,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实际付费,首年不因产品降价而降低病组支付标准,并根据产品是否参与DRG联动采购、谈判降幅和任务量完成等情况,通过不同DRG结余比例奖励政策,与医疗机构共享结余。次年起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启动支付标准调整工作。
近年来,随着带量采购政策的施行,各级医疗机构的药械采购成本呈现出直线下降的趋势。但对于各大药械厂商而言,带量采购也并非害利之策,相反,通过“以量换利”模式,许多药械厂商也赚得盆满钵满。对此,
再生医学网表示,总的来看,无论是带量采购还是DRG+创新器械带量采购,都实现了双赢乃至三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