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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
时间:2023-12-04 11:52:34  作者:lfy  来源:国家医保局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医药集采政策的顺利施行,对于推动我国医改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不仅有助于推动我国医药行业的良性化、规范化发展,而且切实减轻了患者就诊的经济负担。但在长期实践过程中,有关医药集采政策的一些弊端也逐渐显露出现,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整。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一、强化责任担当
  各省级医药集采机构要切实承担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工作实施主体责任,在准确把握运用裁量基准和操作规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失信评级处置工作,原则上在接到国家医保局通报相关案源6个月内完成评级处置。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省级医药集采机构评级处置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对工作滞后的要督促加快办理,对处置失当的要及时纠偏。
  二、加强向生产企业穿透
  要压实药品耗材生产企业公平合法诚信经营、维护正常价格秩序的第一责任,对案源已明确具体产品的评级处置,必须穿透到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对案源未明确具体产品的,应通过配送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举证追溯至具体产品及其生产企业。仅对配送企业进行处置,无法穿透至生产企业,以及按规定不纳入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案源,处置意见需经省级医疗保障局复核同意后办结。
  三、加大信息披露力度
  各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和医药集采机构均应在本单位门户网站醒目位置设置专栏,自2024年一季度起,向社会动态公告“特别严重”“严重”“中等”“一般”失信评定结果,并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备案。国家医保局也将在门户网站价格招采信用评价专栏按季度公开有关情况。
  四、拓展评定结果应用
  在组织国家集采和省际联盟采购设置招采规则时,医疗保障部门应充分考虑评定结果因素,对“特别严重”及“严重”失信企业实行不同程度的禁入或约束,根据评级结果在续约时给予一定赋分。要强化信用评价与价格治理的协同联动,在一省确定失信产品价格虚高空间后,应及时通知他省予以关注。
  在施行医药集采的过程中,一些参与企业出现了明显的失信行为,不仅阻碍了医药集采政策的施行进程,也让不少人对医药集采的可行性产生了疑虑。对此,再生医学网表示,随着该项政策的施行,相信将从根源上解决上述问题,从而为医药集采政策的长期施行赋能。
关键字:集采,带量采购,医药采购,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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