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作为临床上最常使用的治疗方式,其每年的用量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基于此种现实情况,加强药品监督管理制度可谓势在必行。简言之,只有做好
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才能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并建立起健康的药品市场秩序,为实现健康中国行动计划添砖加瓦。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药监局印发了《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并明确表示,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重行政处罚。
1、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冒充其他药品,或者以其他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2、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以孕产妇、儿童、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3、生产、销售、使用的生物制品、注射剂药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4、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的;
5、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再犯;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经注册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经处理后三年内再犯的;
6、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使用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药品系假药、劣药,或者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医疗器械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
7、因药品、医疗器械违法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不同于其他商品,药品质量直接关乎患者的生命健康,所以必须加以重视。从生产及销售端来看,首先必须杜绝假冒伪劣药品。对此,
再生医学网表示,随着该项政策的颁布施行,相信将有助于推动我国药品监督管理机制的自我完善发展,为药品市场的建设发展赋能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