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政策法规 -> 官宣:刑事立案!医保骗保行为将从重处罚
官宣:刑事立案!医保骗保行为将从重处罚
时间:2024-03-20 15:56:37  作者:lfy  来源:国家医保局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医保作为一项社会性福利政策,极大减轻了患者的就医负担,避免了“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但近年来,有不少医疗机构出于私利而不惜通过骗保的方式来套取医保基金,为避免此类情况再次发生,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加大了对于骗保行为的处置力度。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医保骗保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对组织、策划、实施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
  (2)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5)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6)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
  (7)将不属于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基金结算;
  (8)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2、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检测报告等有关资料;
  (2)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
  (3)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虚开医疗服务费用;
  (4)重复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5)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医用耗材等,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
  (6)其他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行为。
  3、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及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4、以骗取医疗保障基金为目的,购买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使用,同时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诈骗罪的,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他人医疗保障凭证(社会保障卡等),并盗刷个人医保账户资金,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5、依法从严惩处医保骗保犯罪,重点打击幕后组织者、职业骗保人等,对其中具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的,也要从严把握从宽幅度。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
  (1)组织、指挥犯罪团伙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
  (2)曾因医保骗保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3)拒不退赃退赔或者转移财产的;
  (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医保基金能否正常运转,关系到万千参保人的切身利益。通过骗保的方式诈领医保基金不仅损害了医保制度的公平性与公正性,同时,也会给国家财政和公共利益带来巨大损失。对此,再生医学网表示,随着该项政策的施行,相信能够从根源上杜绝骗保行为的发生。
关键字:医保,骗保,医保基金
反馈
版权所有2012-2019 组织工程与再生医学网 保留所有权利
京ICP备110136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