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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宣: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
时间:2024-05-10 14:00:24  作者:lfy  来源:国家卫健委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久以来,人们无不谈“辐”色变,在其传统认知中,无论是电磁辐射还是放射性辐射都会严重损害人体健康,甚至还会诱发癌症。但实际上,在临床医学领域中,医疗辐射并非百分之百是个“坏东西”,比如,CT、核磁共振、放射性核素等都可以用来诊治疾病。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卫健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本通知所指“辐射监测”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医用辐射场所定期进行的监测活动,包括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定期开展的放射诊疗场所放射性危害因素检测和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监测的内容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有关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二、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或者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机构为医疗机构工作场所出具的辐射监测结果,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均应予以认可。辐射监测工作应同时满足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监督管理要求。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医疗机构在一个检测周期内对相同项目进行重复监测。
  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申请从事依法属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管理范围的辐射检验检测活动时,市场监管部门应依照法定程序办理。鼓励承担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的机构同时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CMA)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为医疗机构同时开展放射诊疗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排放废物辐射监测等其他辐射相关监测提供便利。
  四、各级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和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推动有关标准完善统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医疗机构严格依法落实其辐射场所的安全责任。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与医疗机构的沟通联系,积极探索行政许可程序优化措施,切实减轻医疗机构负担。引导各服务机构强化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机构医用辐射场所辐射监测工作。
  医用辐射尽管具有一定的风险,但只要是在符合安全标准和正确使用的情况下,这些辐射都可以在安全范围内被用于临床诊治。对此,再生医学网表示,为了确保医疗机构的辐射安全,就必须对相关作业流程及辐射源进行培训和检测,而这也是施行该项政策的重要原因。
关键字:医疗辐射,电磁辐射,CT,医用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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