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是文明社会不可或缺的组织机构之一,从性质上来看,医疗机构大致可划分为公立与私立两大类,其中,私立医疗机构又被称作社办医疗机构。从医疗机构的发展历史轨迹来看,社办医疗机构是未来的主流趋势,因此,相关部门必须做好
社会办医的组织引导工作。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上海市卫健委印发《关于设置本市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
一、设置原则
1、保障健康,多元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具备投资和管理背景、有一定规模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
2、规划引导,有序发展。从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公平性、科学性和整体效应出发,遵循区域卫生规划,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群众医疗服务需求相协调,结合指引要求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遴选,择优受理。
3、公开透明,质量为先。提高医疗机构审批透明度,加强信息公开,强化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切实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
4、注重效率,动态调整。避免社会办医疗机构重复、低效率投入,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社会经济的发展情况,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实行分步实施、动态管理,发挥医疗资源最大效率。
二、基本要求
(一)功能定位
1、三级医疗机构:发展专科特色,提高专病医教研综合能力;以诊治疑难杂重病种和病人为主,开展临床教学、培训、科研和新技术、新成果推广带教工作;在医院管理、规范化诊疗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
2、二级医疗机构:在区域范围内开展面向社会人群的医疗服务,开展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3、一级及其他医疗机构:面向社区和家庭,开展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及康复、护理服务,具备妇女儿童保健和老年人保健康复以及健康教育等功能。
4、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病理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特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推进分级诊疗,有效共享、利用检验、影像、病理、血透、消毒供应等医疗资源,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
(二)床位要求
按照国家有关规划要求,按不低于总床位(含治疗和长期护理床位)的30%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新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治疗床位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筹。
(三)分类管理
1、分区域:根据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按照医疗资源丰富、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薄弱、鼓励发展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等分区域管理,引导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相对不足、医疗资源薄弱区域投资举办医疗机构。鼓励发展健康医疗服务业聚集区域,可取消除三级医疗机构和特殊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外社会资本办医的机构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鼓励引入信誉良好、管理先进的高质量、高水平社会办医疗机构。
2、分专科:对于老年医疗护理、康复、儿科等社会需求大的薄弱专科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做数量、等级、床位规模、选址距离等限制。
3、分层级:对于100张床位及以上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做数量、等级、选址距离等限制。按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诊所、中医诊所等医疗机构不做具体限制。
(四)设置选址
1、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法律、法规、标准要求。
2、选址场所应当为合法合规建筑,可提供有效房产证件(明),产权清晰,符合举办医疗机构条件,必要时可征询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的意见。
3、选址与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物理隔离。
4、选址具备能设置有相对独立的出入通道、独立的通风系统、加药污水处理系统、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暂时贮存等相应设施设备的条件。
5、选址场所依法需要办理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消防等行政许可的,在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进行施工和开展执业活动。
6、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药品、器械等医疗相关经营活动的,医疗活动场所与其他经营活动场所应当分离,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医疗活动的正常开展,医疗活动场所不得低于相应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申请相应许可资质。
(五)权限划分
1、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含中医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血液透析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健康体检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服务提供者举办的医疗机构等。
2、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下列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一级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门诊部;护理院、护理站、护理中心;康复医疗中心、安宁疗护中心等。
3、浦东新区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权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六)制定指引
1、各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相关规划和本意见,结合各区的人口规模、医疗需求、医疗资源配置现况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组织对区域内社会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区域、级别、类别、数量、规模、分布等可行性情况进行论证,制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及设置指引清单,并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指引及清单报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评估,每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2、权限划分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由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研究后,列入各区设置指引清单。
(七)设置要求
1、社会办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医疗机构管理有关规定,以及相应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2、社会办医疗机构为独立法人单位的,应当办理市场监管、民政等相关部门登记手续,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形成连锁化、集团化,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管理与服务模式。对拟开办集团化、连锁化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申请主体,可以优先设置。
在国外,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社办医疗机构占据着主流地位,即通过市场规律,荟集优质的医疗资源来兴办专业的医疗机构,并为广大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对此,
再生医学网表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社办医疗机构的扩大化几已成社会发展大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