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政策法规 -> 官宣:重大利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新规发布
官宣:重大利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新规发布
时间:2024-06-03 16:03:08  作者:lfy  来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中医药作为我国国粹之一,不仅具有实用性,更具备传承性。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分子学的日臻成熟,更是为中医药创新研发提供了理论基础支持。为了更好地保护传承中医药科技成果,有关部门制定了相应的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极大鼓舞了中医药科研热情。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发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
  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登记范围
  一是明确什么样的成果可以纳入登记范围,即每年初组织登记上一年度通过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
  二是明确了哪些成果完成单位需要登记,即新增第四条规定“申报登记的成果完成单位主要包括:中医药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应当登记,其他各类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以及相关企业自愿登记。”
  二、进一步优化登记流程
  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本地区、本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作为成果登记机构进行形式复核后,集中报送国家科技成果网,与科技管理部门等有效渠道登记的数据汇交,形成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
  三、开展线上登记并发放登记凭证
  以往的成果登记,采用的是纸质材料或离线文件报送,与中医药信息化发展不相适应。《管理办法》融合数据信息化手段,完全采用线上系统开展登记,并结合中医药成果的特点拓展了成果分类等个性化指标,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电子凭证并核发登记号,成果完成单位可于线上系统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同时可实现真伪查询,提高登记质效。
  四、突出对成果登记工作的约束激励
  将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与奖励推荐、项目评审、平台建设等挂钩,提高成果完成人登记积极性。提出经有效渠道登记在中医药行业科技成果数据库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具有作为优秀项目由我局向国家推荐相关奖励的资格,没有登记的科技成果原则上不具备由我局向国家推荐相关奖励的资格。
  将各单位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情况,作为评价该单位的科技管理水平、承担国家及省部级中医药科研项目能力的依据,从而保障登记工作的顺利实施。
  对于研发企业而言,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十分重要,不仅可以作为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参考依据,同时也可以作为抵扣研发经费的依据。对此,再生医学网表示,随着该项政策的施行,相信将进一步提高我国中医药的研发水平,从而为广大患者提供更为优质的中医药产品。
关键字: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
反馈
版权所有2012-2019 组织工程与再生医学网 保留所有权利
京ICP备110136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