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行业关乎生命健康,自然容不得半分马虎,所以一直以来,相关的监管处罚措施都比较严厉,对于遏制不良风气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有关医护人员监管处罚措施过于严厉的声音屡见媒体报道,为了改变这一现象,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新规。
再生医学网获悉,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该清单规定了6类管理领域14项违法情形的处理办法,分别包括:
传染病防控监督(6项):
1、对医疗卫生机构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处罚;
2、对医疗机构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处罚;
3、对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处罚;
4、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有关疾病防治的要求处置
医疗废物的处罚;
5、对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未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的处罚;
6、对未依照规定在明显位置标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生物危险标识和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标志的处罚。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1项):
对经营单位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宣传等不符合规定以及生产经营的消毒产品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安全评价不合格或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1项):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放射卫生监督(2项):
1、对医疗机构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
2、对医疗机构未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建立个人剂量、健康档案的行政处罚。
医疗卫生监督(2项):
1、未按规定办理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限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处罚;
2、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的处罚。
职业卫生监督(2项):
1、未按照规定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
2、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
例如,在传染病防控监督中,针对对医疗机构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违法行为,如满足首次违反且当事人在限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符合该清单列明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不予行政处罚,但要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加强指导,开展“回头看”,督促其整改。该清单自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为了改善医疗环境,国家颁布了一系列涉及“放管服”的改革措施,其中,明确提及到了一些轻微违法行为可不予处罚的情形。对此,
再生医学网表示,随着该项政策的落地施行,相信对于提振医护工作积极性有着莫大帮助,进而为推动医改工作做出宝贵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