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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3-05-27 16:02:04  作者:网站编辑  来源:北京卫生局
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市卫生局各相关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要求,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北京市卫生局
2013年5月6日
 
    北京市卫生局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挖掘和利用好卫生统计信息资源,推进卫生统计信息公开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卫生统计信息范围是根据《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和《北京市卫生统计调查制度》规定获取并存贮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的卫生统计信息资料,首期对外服务的内容是2007年以来的统计信息,2007年以前的卫生统计信息经整理后,将逐步纳入本办法所指的卫生统计信息服务范围。

    第三条 由国家规定建立的卫生统计信息库要逐步开放,在北京卫生信息网上免费提供给公众查询,鼓励科研教学等科研单位进行深度分析,服务于公众健康和卫生决策。

    第四条  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工作应当遵循透明、科学、规范、便民、高效的原则,稳妥推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和改善服务方式。

    第五条  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负责我市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包括:

    (一)按照规定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展示各类卫生统计数据,及时维护和发布各类需公开的卫生统计信息,并对公开的信息进行必要的统计解释;

    (二)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卫生统计信息获取申请;

    (三)组织编制卫生统计信息服务内容目录和使用指南;

    (四)建立健全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保密审核工作机制,对外提供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和本市安全与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公民个人隐私信息。

    (五)市卫生局规定的与卫生统计信息服务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的方式包括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

    (一)卫生统计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主要包括:北京市卫生信息网(www.bjhb.gov.cn)“卫生统计”栏目、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书籍等。包括《北京市卫生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北京市卫生工作统计资料(简编)》、《北京市卫生工作统计资料(汇编)》、《北京市卫生年鉴》、《北京市统计年鉴》等。

    (二)卫生统计信息依申请公开的方式为: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需信息未包含在上述媒介发布的内容中,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向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提出申请。具体请访问北京市卫生信息网(www.bjhb.gov.cn)“卫生统计”栏目下载《卫生统计信息服务需求申请单》。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申请人使用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发布或提供的统计数据应当注明出处和来源,摘录或者节录不得影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八条 鼓励科研教学单位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研究和教学工作等公益目的需要提出卫生统计信息服务申请,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卫生统计信息服务。鼓励首都有实力的科研教学单位与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开展联合研究,共同开发利用好统计信息资源,北京市公共卫生信息中心将在符合规定的条件下,提供深度的统计信息分析服务,为发展我市卫生事业、促进科学管理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北京市卫生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 6月1 日起施行。

关键字:卫生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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