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2号)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规定,北京市申请职业病鉴定工作流程公告如下:
第一步:申请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鉴定办)申请鉴定。
申请鉴定需向鉴定办提供以下资料:
1、职业病鉴定申请书;(当事人自行书写)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向鉴定办提供资料后,鉴定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齐全,当事人填写鉴定申请表(附件1),鉴定办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附件2)。
第三步:鉴定
鉴定办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一)抽取鉴定专家
发给受理通知书的同时,在鉴定办的指导下,采取回避原则,当事人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鉴定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设组长1名。
(二)鉴定会议
职业病鉴定会议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必要时专家组可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经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
(三)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鉴定办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职业病鉴定书(附件3)送达当事人。鉴定书一式4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1份,存档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