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管工作,进一步规范全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员的管理,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订了《福建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员管理制度(试行)》。从检查员的选择范围、主要任务、具备的条件、权力与责任、工作纪律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该《制度》明确,检查员的权力与责任是(一)检查员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可依法查阅或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相关产品和资料;(二)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被检查企业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移交属地市局进行查处,并以书面形式如实上报省局;(三)检查员在现场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相关的法规规定和要求,不得要求企业提供法规、标准规定以外的任何事项或内容,并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实事求是地做出检查(考核)结论,检查结果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企业;(四)检查组组长负责审查检查员的检查记录,并在现场检查工作结束后,按规定时限向调度使用单位如实汇报检查结果,上交现场检查记录;(五)检查组在检查期间发现企业擅自降低法定条件、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严重违法行为,或企业对检查不予配合,或组长认为不宜开展现场检查的,可终止现场检查,并将企业违法事实及终止理由分别报送属地市局和省局;(六)当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时,检查员应主动向调度使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该《制度》还规定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聘其检查员资格:一是违反检查员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二是检查中不负责任,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检查结果严重失真的;四是年度内无特殊原因两次不服从调度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