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新闻 -> 政策法规 -> 死亡标准的改变是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物质前提
死亡标准的改变是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物质前提
时间:2013-06-26 16:57:18  作者:网站编辑  来源:再生医学网
从器官移植为人类生命健康提供服务的角度看,器官移植的功能与价值应给予肯定,对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价值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日益发展的器官移植对保护生命权价值也带来了新的问题。

    从器官移植为人类生命健康提供服务的角度看,器官移植的功能与价值应给予肯定,对于宪法保护的生命权价值的发展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日益发展的器官移植对保护生命权价值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如器官移植范围的确定问题,如何从法律上规定可以移植的器官的范围,限制特定器官不能移植。对死者的器官移植方面,应注意保护死者应具有的尊严,不能把死者视为一种物。

    1.自然人死亡的不同标准与器官移植的关系器官移植需要有人提供身体器官或遗体器官.特别是遗体器官的移植应用需要高质量的供体。高质量的供体取得的前提是在人死亡标准的适用上。可移植器官的捐赠分为非生命活跃器官如眼角膜、软组织的捐赠.和生命活跃器官如肝、肾、心脏的捐赠。前者对摘除时间要求较松,以眼角膜为例,死后6小时内摘除即可,但生命活跃器官对摘取、移植时间要求则非常苛刻,以肝脏为例,需要在心脏停跳3至5分钟内完成移植,不引入“脑死亡”标准,是不可能实现的。

    我国目前还是以心脏停跳来定义死亡。而且有时心脏停跳后还要抢救一段时间,这样很多器官已经失去了使用价值.即使死者生前有捐赠遗愿的表示,但是也失去器官移植的意义。因此,改变传统“心脏停跳”死亡标准,采用“脑死亡的判断标准”是器官移植技术得以广泛应用的前提。也是所有器官捐赠法规中最关键的内容。

    多数发达国家通过“脑死亡”法。正因如此,1976年英国皇家医学院通过了脑死亡的原则。1981年,美国通过了确定脑死亡的医学、法律和伦理的报告,很快美国所有州都接受了这个报告所确定的脑死亡的统一标准。1983年以后,西方国家已经普遍接受了脑死亡原则,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亚洲的日本、印度和我国的台湾地区也已颁布了脑死亡法。此外,许多国家还规定,领取驾驶证时都要在上面注明发生意外事故身亡后同意捐赠哪些器官;危重病人住院时,医院也会拿卡给他填写,选择同意身后捐赠的器官。这些人一旦身亡。医院可立即摘取相应器官。这样既不会浪费宝贵的器官供体资源,也为器官移植争取了时间。

    在一些国家因为注重器官捐赠的宣传及相关法律的保证.使器官捐赠率不断提高.加拿大的器官捐赠率达到每10万人中12.5人自愿捐献。美国更高些。达到每10万人中25人,西班牙最高为10万人中有30人。即使这样,这些国家的器官捐赠仍然不能满足器官移植的需求。以西班牙为例,尚不能满足肝脏移植需求的一半。

    我国的现状如何?据有关专家统计.我国目前有150万尿毒症患者。每年却仅能做3000例左右肾脏移植手术;我国有400万白血病患者在等待骨髓移植。而全国骨髓库的资料才3万份;我国约有1亿肝病患者.30%的肝病患者最后会发展成为肝硬化.而对于大多数晚期肝病患者。肝移植是唯一的治疗手段。肝脏的供给比肾脏还紧俏。许多患者都因等不到器官而死亡。器官移植技术目前已非常成熟.如何鼓励器官捐赠。解决器官供给。仍是器官移植专家的燃眉之急。

    2.“脑死亡”标准的确立是解决器官移植的物质前提

    在器官移植问题上是否认定“脑死亡”存在争议。传统的死亡标准主要是心脏停止说和呼吸停止说。按照这种标准。从愿意捐献器官死者身上摘取供移植的器官时。只能在临床死亡期过后摘取,影响摘取质量。如果“脑死亡”概念得到法律的认可。有可能给器官移植提供有利的条件。在是否认定脑死问题上。我们除了考虑医疗技术与他人生命权价值问题外.首先需要的是寻求宪法的依据。即脑死的认定是否符合宪法的价值体系。生命是价值与事实的统一体。当宪法上保护生命权时,它实际上是对生命价值的一种判断,赋予生命以价值的基础。因此,生命权概念或者生命权终止概念的确定是一种严肃的宪法问题,需要从宪法角度进行论证。长期以来有关脑死认定主要是医学界讨论的问题,宪法学界并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自德国宪法教授Hofling提出脑死的宪法基础问题后,宪法学界开始注意脑死认定中的宪法问题,试图从宪法角度提出理论依据。多数学者认为,当人处于脑死状态时失去了人的人格性基础,无法再享受宪法价值意义上的生命权。但也有学者提出批评意见。认为区分脑死前和脑死后是没有意义的,当一个人依靠人工呼吸维持生命时宣布其死亡是不符合生命权的宪法价值要求。目前。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接受了脑死亡的概念,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我国卫生部开始组织专家研究脑死亡标准。2003年4月10日。同济医院宣布中国首例“脑死亡”.标志着中国开始接受“脑死亡”标准。④“脑死亡”标准是否是对于生命权的不保护。在人类医学水平发展的过程中,对于生命的积极救治是非常看中的,只要有一线生还的希望,医务工作者都会全力以赴。如果没有医药和医学仪器在人类的生命最后关口发挥作用。人的自然生命是很容易终结的.因为医学技术的进步.对于生命的挽救发挥了作用。但是。同时也发现靠仪器维持的生命生物存在状态,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如高昂医药费的支付,生命的社会存在价值,病人遭受的痛苦等也困扰着人们。确立“脑死亡”标准并非是对病人的不救治。而是更科学的判断是否需要继续救治。不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害。同时。有利于器官移植技术应用时的供体质量。

    因此.在我国只有尽快确定“脑死亡”标准。实现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供体问题,解决了供体来源及质量.才能将器官移植技术用于病患垂危生命的挽救。发挥这一科学技术带给人类的福音。脑死亡标准首次确定。新条例将首次采取心跳停止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死亡标准并存。两种选择自主的法规方针。据介绍,人体脑死亡时,还会有心跳和呼吸,很多人因此认为还有生命存在,但根据国际标准。脑死亡的病人已经不存在任何生存的可能性。所以新条例应确定,判定病人脑死亡后,可以进行器官移植手术。

关键字:器官移植,物质前提
反馈
版权所有2012-2019 组织工程与再生医学网 保留所有权利
京ICP备1101368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