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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赠的法定方式是器官移植技术广泛应用的法律保障
时间:2013-06-26 17:00:23  作者:网站编辑  来源:好医生
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现状为促进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但迄今为止.我国未制定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法。

    1.我国器官移植立法的现状为促进我国器官移植的发展,健全的法律、法规是不可缺少的必要条件和有力保障。但迄今为止.我国未制定统一的人体器官移植法。不过.我国器官移植立法存在着现实的基础:(1)1983年人民日报就刊登了由党和国家领导人签署的《把遗体交给医学界利用的倡议》。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促进了医学研究和器官移植在我国的迅速发展。(2)1995年8月。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委员会在北京成立。(3)20世纪90年代一系列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和制定,如《献血法》、《职业医师法》及《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等,在法律规范上进入了世界行列。(4)2001年上海市通过《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同时广州正式启动《广州市志愿捐献遗体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通过《贵阳市捐献遗体和角膜办法》。

    2003年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器官移植的法规。深圳这次对器官移植的立法为何没对“脑死亡”概念的引入作出突破呢?该《条例》的主要起草者——深圳市法制局行政法规处的崔为民处长介绍说.“脑死亡”涉及到公民基本的生存权.不属地方法规制定的范畴。深圳在制定这个《条例》时也对这一问题进行过长时间的争论,最后认为这在实际操作中没有意义比如器官捐献者家属和院方就捐献者是否死亡产生分歧.诉诸法律.基层法院虽然可依据特区法规作为判案依据.但该案若上诉到省法院、高级法院,便不可能以深圳的地方法规作为判决依据。

    2.制定国家立法的必要性

    地方立法解决不了“脑死亡”的定义问题。那么国家立法什么时候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呢?

    人体器官移植的广泛应用需要用立法进行规范.以满足社会需要.解决现实中存在的矛盾与冲突.并成为协调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之一。遗体器官捐献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体现.也是人类对自身价值的重新认识。参加志愿捐献遗体,对个人来说是志愿者高尚品质的具体表现.对公众来说是一次思想的冲击和心灵的净化。通过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将使优秀的民族传统得以继承和发扬。使“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风尚得以形成。这必将为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重要作用。器官移植技术的广泛应用,最突出的问题是供体的来源。如何把供体来源的途径规范化、法律化显得很迫切。由于立法的相对滞后.器官移植技术的应用遭遇一定尴尬。一方面.医生的职责告诉医务工作者在有办法的前提下不能见死不救;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他们要面临很多突破禁区的危险。祝清国教授是目前国内呼吁制定脑死亡法的积极倡导者之一,他认为。目前人体器官移植在技术上已经很成熟,但立法严重滞后。其中脑死亡法是重要的一环,在此基础上,国家还应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法》、《人体器官移植法》、《人体细胞克隆法》等一系列法律.只有这样才能使人体器官移植的研究和实施步入正轨。彻底解决目前中国供体短缺严重和器官移植一直面临供体不合法的尴尬。不过。这一尴尬也许为期不会太久。有消息称:卫生部今年将完成《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脑死亡判定标准》、《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等脑死亡相关立法文件的制订,同时草拟全国性的《人体器官移植管理条例》。

    3.国内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奠定了理论基础

    面对人体器官移植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巨大冲突,许多有志之士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不同的领域.利用一切机会致力于器官移植立法方面的研究、探讨和建议。1999年3月7日浙江医科大学第二医院眼科中tC主任姚克联系了10多位浙江省全国人大代表向全国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提出了“要求制定人体器官捐献法”的提案:1999年5月11月全国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4o余人集会武汉.召开全国人体器官移植法律问题专家研讨会.对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现状进行研讨;我国人体器官移植主要创始人、中科院院士管德林主持制定的《中国脑死亡临床诊断标准》和《人体器官移植法》被卫生部采纳;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学分会组织起草了我国第一个伦理道德文件《器官移植伦理原则》;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的法律专家和一些器官移植专家拿出了有关器官移植的法律草案:2o00年12月26日我国第一部有关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通过,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草案.《条例》确定了器官捐献与移植的五大原则:自愿、无偿捐献、优先考虑其他医疗方法、无伤害和鼓励捐献遗体器官。这些成果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提供了丰富的理论素材和实践经验。

    4.国外的相关立法为我们提供了可以借鉴的成功经验

    为了保障和促进人体器官移植的顺利进行,世界各国普遍重视人体器官移植的立法.用法律手段保证器官移植工作的广泛开展。如:丹麦1947年制定的《人体组织摘取法》,美国1948年制定的《统一尸体提供法》,挪威1973年制定的《器官移植法》,法国1976年制定的《器官摘取法》。就连同样受东方传统文化影响很深的日本、新加坡也颁布了有关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如:日本1958年制定的《角膜移植法》,1979年制定的《角膜肾脏移植法》,新加坡1987年正式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案》。可以说,世界上绝大多数开展器官移植的国家.在2O世纪8O年代以前就已完成了器官移植的立法工作,从欧洲到北美,从亚洲到太平洋上的岛国,都已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器官移植法典。尽管各国的国情不同,在器官移植方面的具体做法也有很大差别.但国外在器官移植立法的原则、内容等方面的规定为我国制定人体器官移植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关键字:器官捐赠,器官移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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