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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2013-06-26 17:06:15  作者:网站编辑  来源:再生医学网
刑法不足以应付器官移植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器官移植的研究和临床应用都受到极大限制。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人体器官也有被滥用的危险。这就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使所有从这种新技术中可能得到的利益都必须局限在正当目的和法律程序所要求的限度之内。

    刑法不足以应付器官移植中出现的新问题,使器官移植的研究和临床应用都受到极大限制。另外,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人体器官也有被滥用的危险。这就需要制定一些新的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使所有从这种新技术中可能得到的利益都必须局限在正当目的和法律程序所要求的限度之内。预防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犯罪行为人体器官移植涉及供体、受体、双方亲属及社会等多种利益的交叉和冲突,如何协调好各方利益的最大化,避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是必要的。不能适用法律上的紧急避险。

    1999年发生在北京某医院的“眼球丢失案”引起了人们的极大争议。有人认为当事医生在患者受伤,如果不马上实施角膜移植手术,病人就会永远失明的紧迫情况下,迫不得已,未经死者家属同意,擅自摘取死者眼角膜并使患者眼睛复明的行为.符合法律上“紧急避险”的规定,故只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妥。从表面上看,实践中许多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例大都符合我国法律关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件,但在器官移植这个特殊领域内却不应该适用紧急避险,否则后患无穷。

    在当前整个社会群体‘的道德水准不是很高,移植用器官供需矛盾极为突出的情况下,如果允许擅自摘取死者尸体器官并以紧急避险进行抗辩的话,那么很多面临死亡或残疾危险的患者及家人,为了自身利益或出于亲情,会不惜铤而走险,客观上纵容了人们的违法犯罪行为,最终导致变相的人体器官买卖的泛滥。这恰恰违背了器官移植的目的。

    人体器官和组织的商业化行为需要预防.特别是要采取措施防止利用捐献人或其亲属的经济困难而取得器官和组织,必要时以刑事法律加以制裁。②《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中的规定,特别加大了对买卖人体器官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处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对出卖自身人体器官的没收违法所得,对购买人体器官的按售价三倍罚款。

    医生的告知义务。医生有告知捐赠人全部真实情况的义务,如果违反告知义务而导致非真实的自愿捐献行为且严重损害其健康时,应当受到刑事处罚。因为缺少医学知识的捐赠人,只有在充分了解捐赠器官对于自身利益的损害程度的前提下,所作出的捐赠器官的意思表示才能符合其内心的意愿。同时我们不能以牺牲一个人的健康、生命而去挽救另一人的健康生命。医学上的共识,从活的供体摘除一只健康的器官,会给其造伤害甚至引起死亡。所以,我们要求医生对于捐赠人承担告知义务。

关键字:人体器官,移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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