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体器官移植立法是促进我国器官移植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_由于人体器官供体极度匮乏,致使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如器官捐献者变相收费,医生收取介绍器官捐献费,以捐献器官作为免除昂贵医疗费的代价,私自摘取尸体器官,甚至在网上明码标价公开出售人体器官??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害了人的尊严和价值观.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医疗秩序。人体器官移植立法可以促进我国器官移植工作更加规范化地进行,更好地造福人类,切实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解决人体器官移植中出现的一些矛盾冲突,以及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移植领域中出现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可靠的法律保障。
器官移植技术是否是牺牲穷人的健康权满足富人的健康权法律明确禁止器官的买卖和无偿捐赠就是为了解决该问题。每个人的生命价值都是平等的,在器官移植技术应用过程中,不应该是牺牲穷人的健康权为了满足富人的健康权。在器官移植技术应用早的国家,器官移植中的商业化倾向令人担忧。据英国《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美国一个叫做“国际健康促进协会”的机构和英国莱斯特大学秘密达成协议。准备在该大学的医学院建立一个“人体器官超级市场。商品达75种之多,可以说应有尽有。
与人体器官移植相伴随的一种现象引起我们的注意出卖人体器官,在一些医院附近叫卖人体器官的小广告屡见不鲜。在互联网站“网易”的拍卖网页上,赫然发布着:“活体肾,200万!”“5万元卖骨髓。”...这样的人体器官买卖信息。这些出售自身“器官者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要求。我国的《民法》、《刑法》中虽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规定,卫生部也无禁止人体器官买卖的行政法规。但按照国际法通用原则;买卖器官是绝对不允许的。目前活体供肾只能在父母、儿女、兄弟姐妹和夫妻之间进行。医院方提倡犬们身后捐献器官。
人体器官的出卖行为有其产生的原因与背景。人体器官出售者大多是出于生活所迫。一般是欠下了高额债务,希望借此挣钱还债。当事人错误的认为出售人体器官可以成为摆脱贫困和债务的一种手段。
医疗部门对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是非常谨慎的。是绝不会为这种存在买卖关系的器官移植进行手术的医疗部门不接受这种卖肾者提供的肾脏.医院的供体_般来自死者的无偿捐献和亲属的提供。而这种以赚钱为目的的卖肾行为,往往会在手术后给医院、患者带来纠缠不清的“后遗症”。另外,除近亲家属外,医学界也不赞同活体供肾,毕竟是从人体上摘下一个器官。肯定会对身体造成一定影响,医院从一个以赚钱为目的的健康人身上取肾,既不人道。也会助长这种不正常的筹款方式。
允许出售人体器官虽然可以增加供体的数量。缓和医生和受供亲属之间的矛盾,但是。弊端是显而易冕的。经验证明,市场上出售的器官比自愿捐献的质量低,、出卖者为了钱常隐瞒自己的病史和遗传史,结果将疾病传染给接受器官移植的人。同时。器官市场加剧丽极分化,有钱人可以任意购买器官。享受器官移植的好处。而穷人则为了生活所迫出售自己和亲属的器官,不可能做到真正的自愿同意。因此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明确宣布,人体器官交易不符合人类的基本价值观,违反了世界人权宣言和该组织的最高准则。对于带有商业性质的器官转让行为。对于为有偿移植或有偿转让而为自己或他人错作或发送广告的行为,对于医疗机构或个人未经合法授权而进行器官存储以图牟利的行为,均应作为犯罪论处。
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现行的立法中虽没明确规定器官能不能买卖。目前我国基本的道德要求还没有认同并允许买卖器官的行为.从各国惯例来说也不允许人体器官的买卖,所以器官买卖不存在合法的前提,是被禁止的。但现在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法律存在着灰色地带a国家应该尽快对这一现象予以立法.禁止人体器官买卖。新条例严禁器官买卖。首次出台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将遵循八大原则.包括自愿、知情同意、公平公正、技术准人、非商业化、自主决定等。针对目前国内器官移植存在的买卖化倾向.黄洁夫特别强调了其中的非商业化原则:“1991年世界卫生组织就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的指导性原则。其中规定人体及其各个部分均不应成为商业交易的对象,包括登广告求取、提供器官,及支付、收取钱财的行为等都应予以禁止,同时也禁止任何参与器官移植程序的个人或机构收取适当的服务费用之外的报酬。”黄洁夫说.在我国新制定的器官移植条例中也引用了上述原则,而且明确规定,在器官摘取、保存、运输等项目上可以收费,但器官本身绝对不能用作买卖。@结语:器官移植医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必将促进我国相关一系列立法的变革。法律工作者则需要积极思考现有法律的不足.参考已经有的闷外立法的先进经验。充分考虑我国的现实国情,提出适合的法律建议。推动我国在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尽快颁布。以期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使医学技术的应用为人类服务。